此页尚未校对
72
應被告甲的要求,乙於2004年7月31日在銀行(1)有限公司開設帳號為XXX-XXXXXX-XXX的卓越理財綜合帳戶,登記地址為被告甲位於地址(5)之住所地址,聯絡電話則是以被告甲大舅甲壬的名義登記,但由被告甲使用的手提電話,號碼為(XXX)XXXXXXX。
73
同日,乙授權予被告甲及其妻子癸成為上述帳戶的代理人。
74
應被告甲的要求,乙於2004年11月13日在銀行(9)開設帳號為XXXXXXXX的銀行帳戶、帳號為XXXXXXXX的基金帳戶、帳號為XXXXXXXX的港幣儲蓄帳戶、帳號為XXXXXXXX的港元支票帳戶及帳號為XXXXXXXX的債券買賣服務帳戶。
75
通過2004年11月15日所簽署的授權書,乙授權被告甲成為上述銀行(9)帳戶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