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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應被告甲的要求,乙於2005年1月8日在香港銀行(4)開設帳號為XXX-XXX-X-XXXXXX-X的港幣儲蓄帳戶 、帳號為XXX-XXX-X-XXXXXX-X的外幣儲蓄帳戶、帳號為XXX-XXX-XX-XXXXX-X的證券帳戶以及帳號為XXX-XXX-XX-XXXXX-X的電話理財帳戶。

77

上述帳戶的登記地址為被告甲位於地址(5)之住所地址,聯絡電話則是以被告甲大舅甲壬的名義登記,但由被告甲使用的手提電話,號碼為(XXX)XXXXXXX,並以電郵地址xxxxx_xxxx@xxxxxxx.xxx作為聯絡方式。

78

通過2005年1月8日的委託書,被告甲亦獲乙授權成為上述所有銀行(4)帳戶的簽署人。

79

應被告甲的要求,乙於2006年6月10日在銀行(10)開設帳號為XXX-XXXXXX-XXX的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