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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直至2005年3月23日壬丙及辛丁均向被告甲支付回報後,被告甲才以批示確認該“臨時接收"。

350

“嘉樂庇將軍大橋的保養和維修工程"的項目預算包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中有關2003年至2004的財政撥款內。

351

辛甲擬以壬己的名義獲得上述工程的批給。

352

為了得到該工程項目,辛甲承諾給予被告甲5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如其利用職權令前者投得上述工程。 353 被告甲指派土地工務運輸局於為2003年3月12日,為“嘉樂庇將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