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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帳號為XXXXXXXXX之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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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辛乙分別於 2006年2月10日、2月17日、2月27日、3月3日、3月15日及3月22日,以電匯方式先後六次,每次5,000,000.00港元匯到癸乙在香港銀行(12)開設的帳號為 XXX-XXX-X-XXXXXX-X 的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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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辛甲要求癸乙開出支票號碼分別為 XXXXXX(支票日期為 2006年2月13日)、XXXXXX(支票日期為2006年2月20日)、XXXXXX(支票日期為2006年2月28日)、XXXXXX(支票日期為2006年3月6日)、XXXXXX(支票日期為2006年3月15日)及 XXXXXX(支票日期為2006年3月23日)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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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辛甲在上述6張支票各填上5,000,000.00港元的金額,並在酒店(1)飯店(1)內交給被告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