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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獲批準後,2005年的3月23日及5月4日,透過第35/2005號及第58/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被告甲轉授權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乙壬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壬丙簽定“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及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續期合同。有關合同於同年5月27日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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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0日,辛甲以辛丁代表的身份跟壬丙及癸丁的代表簽署以900,000.00澳門元購入壬丙 20%的股份的合同,並於同年4月22日以支票繳付了900,000.00澳門元的股份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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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壬丙章程第5條第1款之規定,轉讓公司任何股份須得到澳門特區政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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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4日,被告甲代表澳門特區政府以批示批准辛丁持有壬丙20%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