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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辛丁在壬丙的股份自2005年4月1日起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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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辛丁從“關閘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管理及保養合同"中獲得2,447,748.52澳門元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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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以甲丁的名義擁有上述合同10%於上述期間的利潤為244,774.85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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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壬丙通過“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及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續期合同於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所獲得的利潤中,被告甲以甲丁擁有辛丁在壬丙10%股份的名義,可獲得355,812.82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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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向被告甲支付上述兩筆款項2006年5月11日辛甲以匯款方式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