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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615-A和621條至629條事實

法院的心證由其他客觀的事實證據以及被告是一位有理智的人,具有 其本身健全的心智能力這一事實予以支持。

六、未能認定之事實

法院之心證是欠缺足够的證據去證明檢控書內提出的事實。

最後備注

在其口頭陳述中,被告之辯護人就廉政公署人員的證言內容以及作證方式提出疑問,認為他們的證言是間接,以power point方式演示。就第一個問題,關於廉政公署人員的證言內容方面,在法律定性上存在混淆。

他們僅是就數以千頁計的已扣押文件的分析來作證,不是就其他人的任何證言作證,只是涉及後者,《刑事訴訟法典》第 116 條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