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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同一問題在其預審請求書內已經以相同內容提出了。
而對此一問題,主持預審之法官已作出審理並作出決定:由於部分事實是在澳門實施的,根據《刑法典》第7條規定,澳門法院具權限對該等罪行進行審理。
這一決定構成形式上的確定性決定,對此相同問題,本法院不能再行作出審理。
b) 被告又說不清楚哪些事實與在檢控書和起訴書內指控被告的罪行相對應,故檢控書和起訴書因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265條第3款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而無效。
關於檢控書,我們在上款所作的闡述有效,對此問題已有決定,駁回了被告在預審請求書內的要求,而這一決定已構成形式上的確定性決定。
關於起訴批示,該問題不具理據。
在該批示第623條中提出了41項受賄罪所指的是什麼,同時,在該批示第625條中,明示指出了30項清洗黑錢罪。
剩下兩項濫用職權罪和1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