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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檢控事宜
2.1. 受賄
2.1.1. 一般分析 • 所保護的法益
被告被起訴觸犯4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為對由被告所實施的行為作法律上的定性,無論是受賄作不法行為,還是受賄作合規範之行為,我們有必要闡述受賄罪的一般法律制度。
《刑法典》第337條和338條規定:
“
第三百三十七條
(受賄作不法行為)一、公務員親身或透過另一人而經該公務員同意或追認,為自己或第三人要求或答應接受其不應收之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又或要求或答應接受他人給予該利益之承諾,作為違背職務上之義務之作為或不作為之回報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二、如未實行該事實,行為人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三、如行為人在作出該事實前,因己意拒絕接受曾答應接受所給予之利益或承諾,又或將該利益返還,或如為可替代物,而將其價值返還者,則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