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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法定上限為30年徒刑(《刑法典》第41條第2款)。因此,須在7年和30年徒刑之間定出單一刑罰。

考慮到所實施罪行的數量、對每項罪行所定出的刑罰以及被告的人格,單一刑罰定為27年徒刑和240,000.00澳門元罰金,或在不繳付的情況下轉換為6個月徒刑。

2.8. 與受賄罪有關的財產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刑法典》第103條第1款規定:“給予或承諾給予作出一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行為人之酬勞,不論係行為人或他人收受,悉歸本地區所有"。

也就是說,對被告從實施受賄罪所得到的利益將宣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但不僅如此,部份行賄者承諾給予的經濟利益,即使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還沒有實現,但如果所涉及的工程將來實現時,這些利益也將被宣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由那些行賄者承擔。這些利益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