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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庚丁因搬運及清理城市固體廢料的營運合同續約而承諾向甲支付的46,431,000.00澳門元(928,620,000.00的 5%) (第268條至271條),有關款項未被支付。如該合同被執行,則按照執行的比例由庚丁承擔該款項;

b) 辛甲因獲批給“澳門科學館建造承攬工程"而承諾給予甲的款項(6,000,000.00港元) (第436條至441條),有關款項未被支付。如該合同被執行,則按照執行的比例由辛甲承擔該款項;

c) 辛丁擁有的壬丙10%的股份(第467條和472條),只要該合同被執行,且以執行的比例為準。

d) 將在路環黑沙馬路一幅土地上興建的一棟別墅(或其價值),該別墅仍未建成(第501條),在維持卷宗內所作批准的情況下,由辛甲承擔;

e) 將在氹仔飛能便度街一幅土地上興建的一間商舖(或其價值),該樓宇仍未建成(第518條),在維持卷宗內所作批准的情況下,由辛甲承擔。

但由於這些行賄者既不是本案之被告,也沒有被傳召參與本案之訴訟,因此,不能在此判處他們作出有關之支付,否則違反抗辯原則。但並不妨礙在其他相關之刑事訴訟中,如有關之事實在那裏獲得證明時,作出有關之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