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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唐肅宗始定二十七日之服。

喪禮五服

斬衰三年,子為父母。女在室,並已許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家者。與子之妻同。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子之妻同。庶子為所生母,為嫡母,庶子之妻同。為人後者與妻同,嫡孫為祖父母、高曾祖父母,承重同。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其妻亦如之。子為嫁母,為出母;夫為妻;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父母為嫡長子及嫡長子婦,及眾子,及女在室,及子為人後者。繼母為長子,眾子侄為伯叔父母,為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