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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刪除請求

[编辑] 10月

早就已經全面刪除了,大量侵權。--Jusjih 2009年11月7日 (六) 03:47 (UTC)
谈批判刘少奇(1967年9月18日周恩來在廣州駐軍幹部會議上的講話)

講話不就是演講嗎,就是 manifesto, 就是宣言.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55 (UTC)

已經轉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
  • 中共中央、國務院、人大常委,人民解放軍各軍種、中央軍委、國防部革命幹部子弟聯合行動委員會於一九六六年十月一日於中南海政治局禮堂正式成立。
  • 聯合行動委員會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下工作。
  • 聯合行動委員會在中共中央主席和第一副主席直接指示下工作。
  • 聯合行動委員會在馬列主義的原則精神和中共歷次黨代會的一貫路線指導下工作。
在文化大革命时代, 聯合行動委員就是政府, 為何不是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49 (UTC)
法律上并不这样认为,也不合著作权法的规定。--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0 (UTC)
请参看中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这就是追溯条款。因此即使之前可能是PD的内容,在1991年6月1日之后也可能变成非PD。--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4 (UTC)

  • “571工程”纪要,既不是政府文件,也不是宣言等--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0 (UTC)
    支持(×)删除,最近维基文库出现太多此类文章(不是立法文件也不是政府文件)了。--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8日 (日) 23:07 (UTC)

人民日报社是事业单位,不算作政府部门,没有行政权力--Shizhao 2009年11月3日 (二) 03:11 (UTC)
(!)意見:打个比方,VOANBC在美国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而VOA更是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下属机构管辖。但他们发表的任何言论,不代表美国官方;对他们的报道、评论、社论,美国官方不负责任;且他们发表的任何东西没有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性质。同理:人民日報是属于中共中央,但他们发表的报道、评论、社论也没有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不是官方文件(除非被授权刊发的法律、白皮书等)。但很明显,社论不在这个范畴之内。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5日 (四) 03:13 (UTC)
如果不删这个,我以前的《靠毛泽东思想治好精神病》就应该恢复。--JerryofWong 2009年11月5日 (四) 12:19 (UTC)
(×)删除這些社論。--Jusjih 2009年11月7日 (六) 03:47 (UTC)
已经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8日 (日) 23:03 (UTC)

[编辑] 11月

  • 关于中国问题之决议,這個根本不是原文,祗是我在七一五事變時做的摘要。--Zhxy 519 2009年11月9日 (一) 07:34 (UTC)
    (!)意見:询问编辑者此决议的来源,以确定文章的完整性。未完成的话,请协助补全。不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01:08 (UTC)
    (:)回應:管理員你沒看懂我的意思吧?一者用戶:Arilang1234這種未查證就添加內容的事情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二者這個根本不是原文,是我寫的東西被他隨意就拿來用了。他也不可能提出所謂來源。至於所謂完整性,這本是我參考各種摘要後用自己的話重寫了一遍,何談“完整性”?--Zhxy 519 2009年11月10日 (二) 05:58 (UTC)
    • (×)删除,不是原始文献--Shizhao 2009年11月10日 (二) 12:42 (UTC)

“五月指示”與國共分家 -面對如此嚴重的局面,在武漢的鮑羅廷和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均不得不力謀妥協,以求緩和危險局勢。然而,斯大林等卻因為黨內鬥爭的需要,為否認托洛茨基等關于其中國政策是嚴重階級妥協路線的指責,堅持要求中共採取更加激烈的徹底的革命方針。其隨後發出的著名的“五月指示”,固然在形式上也肯定“必須同過火行為作鬥爭”,“不要觸及軍官和士兵的土地”,要對手工業者、商人和小地主做出讓步,但是,它同時強硬要求:(1)堅決主張從下面實際佔領土地,對此必須千方百計地加以促進。(2)從下層吸收新的工農領導人加入國民黨中央,改變國民黨目前的構成。(3)動員兩萬共產黨員和兩湖地區五萬革命工農,組建自己的軍隊。(4)成立以著名國民黨人和非共產黨人為首的革命軍事法庭,懲辦反動軍官。[轉見《聯共(布)中央政治局會議第107號(特字第85號)記錄》,1927年6月2日,《聯共(布)、共產國際與中國國民革命運動(1926-1927)》(下),第298-299頁。]

--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0日 (二) 13:07 (UTC)
  • 看到了Arilang1234兄给出的资料来源。看来这些仅仅是经过整理的资料,而不是原始文件。支持(×)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20:54 (UTC)
关于中国问题之决议不是原始文件,却也並非如User:Zhxy所言:二者這個根本不是原文,是我寫的東西被他隨意就拿來用了。他也不可能提出所謂來源。即使並不完整,也請保留,以便日後補上.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1日 (三) 02:58 (UTC)


  • 致林彪同志的一封信,作者毛泽东,不是PD--Shizhao 2009年11月10日 (二) 12:45 (UTC)
    (!)意見:翻阅《毛泽东选集》。获知致林彪同志的一封信虽是毛泽东作品,但此作品属于私人信件,并不是党内或者政府文件。因此,此作品的版权需要到2026年12月31日之后才属于公有领域。建议(×)删除,并给出版权标示。--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21:14 (UTC)
    • (○)保留:此信所討論皆為革命戰爭,並非私人信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09 (UTC)
    • 傾向(×)删除。有合理懷疑版權許可,人民網也找得到毛澤東著作,這邊不應任意破壞版權方針收錄。--Jusjih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29 (UTC)


  • 作者:毛泽东的作品列表,恐有助長侵權之虞。建議刪除此作者頁面,重建僅列舉確定因公所作,無版權限制作品,以及刪除任何有合理理由,懷疑版權狀態的作品。現狀簡直亂得無法無天。--Jusjih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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