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删除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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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刪除請求
[编辑] 11月
- 关于中国问题之决议,這個根本不是原文,祗是我在七一五事變時做的摘要。--Zhxy 519 2009年11月9日 (一) 07:34 (UTC)
- (!)意見:询问编辑者此决议的来源,以确定文章的完整性。未完成的话,请协助补全。不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01:08 (UTC)
- (:)回應:管理員你沒看懂我的意思吧?一者用戶:Arilang1234這種未查證就添加內容的事情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二者這個根本不是原文,是我寫的東西被他隨意就拿來用了。他也不可能提出所謂來源。至於所謂完整性,這本是我參考各種摘要後用自己的話重寫了一遍,何談“完整性”?--Zhxy 519 2009年11月10日 (二) 05:58 (UTC)
- (×)删除,不是原始文献--Shizhao 2009年11月10日 (二) 12:42 (UTC)
- (!)意見:询问编辑者此决议的来源,以确定文章的完整性。未完成的话,请协助补全。不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01: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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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0日 (二) 13:07 (UTC)“五月指示”與國共分家 -面對如此嚴重的局面,在武漢的鮑羅廷和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均不得不力謀妥協,以求緩和危險局勢。然而,斯大林等卻因為黨內鬥爭的需要,為否認托洛茨基等關于其中國政策是嚴重階級妥協路線的指責,堅持要求中共採取更加激烈的徹底的革命方針。其隨後發出的著名的“五月指示”,固然在形式上也肯定“必須同過火行為作鬥爭”,“不要觸及軍官和士兵的土地”,要對手工業者、商人和小地主做出讓步,但是,它同時強硬要求:(1)堅決主張從下面實際佔領土地,對此必須千方百計地加以促進。(2)從下層吸收新的工農領導人加入國民黨中央,改變國民黨目前的構成。(3)動員兩萬共產黨員和兩湖地區五萬革命工農,組建自己的軍隊。(4)成立以著名國民黨人和非共產黨人為首的革命軍事法庭,懲辦反動軍官。[轉見《聯共(布)中央政治局會議第107號(特字第85號)記錄》,1927年6月2日,《聯共(布)、共產國際與中國國民革命運動(1926-1927)》(下),第298-2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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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了Arilang1234兄给出的资料来源。看来这些仅仅是经过整理的资料,而不是原始文件。支持(×)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20:5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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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问题之决议不是原始文件,却也並非如User:Zhxy所言:二者這個根本不是原文,是我寫的東西被他隨意就拿來用了。他也不可能提出所謂來源。即使並不完整,也請保留,以便日後補上.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1日 (三) 02:58 (UTC)
- {{vd},不是原始文献--Shizhao 2009年11月16日 (一) 02:29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
- 华国锋同志生平,新华社稿件,不是官方文件,不是PD--Shizhao 2009年11月10日 (二) 12:42 (UTC)
- (!)意見:注意到10月份的删除投票,关于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 用户:Arilang1234/Sandbox/世上無難事 只要肯登攀。通过讨论知道,维基文库不收录社论和新华社的新闻稿件。所以,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21:03 (UTC)
- (×)删除。新華社不是政府機關吧?網址不用.gov.cn。--Jusjih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29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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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此信所討論皆為革命戰爭,並非私人信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09 (UTC)
- 傾向(×)删除。有合理懷疑版權許可,人民網也找得到毛澤東著作,這邊不應任意破壞版權方針收錄。--Jusjih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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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見,可以删,但此信是公开回信,老毛给大家看的,有没有别的国家肯收留,呵呵?--Sinaii 2009年11月11日 (三) 18:51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
-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根据Wikisource:侵犯版权#2009年#10月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讨论,认定该文侵犯版权。移送到此,进行删除讨论。--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0日 (二) 22:19 (UTC)
- 已經刪除。下次不必將可能的侵犯版权移送到删除投票討論了。--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
- 作者:毛泽东的作品列表,恐有助長侵權之虞。建議刪除此作者頁面,重建僅列舉確定因公所作,無版權限制作品,以及刪除任何有合理理由,懷疑版權狀態的作品。現狀簡直亂得無法無天。--Jusjih 2009年11月11日 (三) 03:55 (UTC)
- 的确如此!正如Jusjih兄所说,现在在中文维基文库;发表侵犯版权、版权来源不明、新闻、社论等文章越来越多。是否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抑制这种状况?(&)建議(×)删除作者:毛泽东。--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1日 (三) 19:01 (UTC)
- (×)删除,查此处的“Works Published Abroad Before 1978”一节,毛泽东的作品在美国受到的版权保护只有在其发表的95年后才会解除,故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中,除因公发表的作品外均未在美国进入公有领域,理应删除。--PhiLiP 2009年11月12日 (四) 05:01 (UTC)
- (!)意見,作品列表可以移去中文百科.--Sinaii 2009年11月12日 (四) 06:33 (UTC)
- 我分不清楚那些文章是从否侵权。目录是《毛泽东选集》的,把目录抄来应该不侵权吧。--JerryofWong 2009年11月12日 (四) 12:01 (UTC)
- 目录抄来恐怕侵权,因为《毛泽东选集》的编排方式大概不合{{PD-PRC-exempt}}吧?就就是为何建议先删除作者页,再重建时,仅列出确定因公合乎{{PD-PRC-exempt}}作品求简明。蒋介石作者页也是正在讨论侵权否。--Jusjih 2009年11月13日 (五) 01:49 (UTC)
- 通过伊利乔夫给毛泽东(延安)发去如下个人书信,作者格奧爾基·季米特洛夫虽然作品已经是PD,但是该译文来源不明,无法确定这个翻译版本是否PD--Shizhao 2009年11月16日 (一) 02:29 (UTC)
- 通过伊利乔夫给毛泽东(延安)发去如下个人书信出自《季米特洛夫日记选编》。查阅卓越亚马逊、中国书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等图书信息。知道:《季米特洛夫日记选编》;出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2年10月1日;翻译:马细谱。又查阅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世界史研究网-马细谱研究员。因此知道,《季米特洛夫日记选编》的中文翻译版权归马细谱所有。所以得出结论:通过伊利乔夫给毛泽东(延安)发去如下个人书信一文侵犯版权,应该给予(×)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16日 (一) 03:22 (UTC)
- 关于切实落实国庆60周年网上维稳和完善的紧急通知,并非政府文件,而只是某公司的通知--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03:0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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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省通管局、公安機關要求我市互聯網運營服務單位、ICP運營服務單位、重點網站運營單位從現在起,建立國慶60周年網上維穩和完善有害信息快速處置工作機制,全面進入國慶60周年網上安保臨戰狀態,具體落實以下三方面工作
- 從上文可見,此通知為"省通管局、公安機關"所發佈,屬於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14:28 (UTC)
- 这只是通知引用内容,并不是政府文件的全部原始内容,而且落款也是公司,不是政府--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15:08 (UTC)
- 此文乃"政府文件的部分内容",也請保留,以待日後補上.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20:36 (UTC)
- (×)删除,只是公司内部转达政府部门的通知。并不是正式的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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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不是具有行政性质文件,作者有版权--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03:34 (UTC)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无法确认是否是官方译文--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03:34 (UTC)
- (!)意見,在朝鲜政府网站(中文版)找到了朝鲜社会主义宪法(中文版)。在进行校对后,可以替代现有章节。建议清空页面后,重新录入。--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0 (UTC)
- 渡台悲歌版权属于客家民俗家黄荣洛,曾经被删除后又再次建立--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03:34 (UTC)
- 已經速刪白紙全保護。--Jusjih 2009年11月20日 (五) 04:15 (UTC)
- 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名单、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不是法律、法规,不是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应该给予(×)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1日 (六) 17:3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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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名单发布单位不详。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的公告,发布单位是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并不是政府部门,不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2 (UTC)
- 毛泽东主席治丧委员会名单;不是法律、法规,不是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应该给予(×)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1日 (六) 17:42 (UTC)
- 这种应该是属于: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不是个人和集体的创作。虽然其发表在《人民日报》上,但其只是一种宣传的形式。应该予以(○)保留。--あいばみほ 2009年11月22日 (日) 12:5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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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哪个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发布单位不详。--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4 (UTC)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还只是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草稿文本,并不是正式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1日 (六) 17:57 (UTC)
-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并不是法院正式判决文本。如果可能应该给予完善。否则,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01:51 (UTC)
关于国歌著作权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从文艺创作角度而言,国歌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并无本质差别,应当同等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国歌著作权的保护期应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来判断,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各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Shizhao 2009年11月23日 (一) 15:4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