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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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志 西晋
晋·陈寿 作 南朝刘宋·裴松之
陈寿撰,裴松之注。寿事迹具晋书本传。松之事迹具宋书本传。凡魏志三十卷、蜀志十五卷、吴志二十卷。其书以为正统,至习凿齿汉晋春秋,始立异议。自朱子以来,无不是凿齿而非寿。然以理而论,寿之谬万万无辞。以势而论,则凿齿顺而易,寿欲帝逆而难。盖凿齿已南渡,其事有类乎,为偏安者争正统,此孚于当代之论者也。寿则身为晋武之臣,而晋武之统,伪是伪矣,其能行于当代哉?此犹宋太祖篡立近于,而北汉南唐迹近于,故北宋诸儒皆有所避而不伪高宗以后偏安江左近于,而中原地全入于,故南宋诸儒乃纷纷起而帝。此皆当论其世,未可以一格绳也。惟其误沿史记本纪之例,不託始于魏文,而託始曹操,实不及魏书叙纪之得体。是则诚可已不已耳。

元嘉中,裴松之受诏为注,所注杂引诸书,亦时下已意。综其大致,约有六端:一曰引诸家之论以辨是非,一曰参诸书之说以核讹异,一曰传所有之事详其委曲,一曰传所无之事补其阙佚,一曰传所有之人详其生平,一曰传所无之人附以同类。其中往往嗜奇爱博,颇伤芜杂。如袁绍传中之胡母,本因为董卓使而见,乃注曰:“尝见太山府君及伯,事在搜神记,语多不载。”斯已赘矣。鍾繇传中乃引“陆氏异林”一条,载与鬼妇狎昵事。蒋济传中引列异传一条,载子死为泰山伍伯,迎孙泰山令事。此类凿空语怪,凡十馀处,悉与本事无关,而深于史法有碍,殊为瑕颣。

又其初意似亦欲如应劭之注汉书,考究训诂,引证故实。故于魏志·武帝纪沮授”字则注“沮音菹”。“犷平”字则引续汉书·郡国志注“犷平,县名,属渔阳”。“甬道”字则引汉书高祖二年与战,築甬道”。“赘旒”字则引公羊传。“先正”字则引文侯之命。“释位”字则引左传。“致届”字则引。“绥爰”字,“率俾”字,“昏作”字则皆引。“纠虔天刑”字则引国语。至蜀志·郤正传·释诲一篇,句句引古事为注,至连数简。又如彭羕传之“革”不训老,华佗传之“旉”本似专,秦宓传之“棘”、“革”异文,少帝纪之“叟”、“更”异字,亦间有所辨证。其他传文句,则不尽然。然如蜀志·廖立传首,忽注其姓曰“补救切”。魏志·凉茂传中,忽引博物记注一“襁”字之类。亦间有之。盖欲为之而未竟,又惜所已成,不欲删弃。故或详或略,或有或无。亦颇为例不纯。然网罗繁富,凡六朝旧籍今所不传者,尚一一见其厓略。又多首尾完具,不似郦道元水经注李善文选皆翦裁割裂之文。故考证之家,取材不竭,转相引据者反多于陈寿本书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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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编辑]

本条目记叙的是“三国志”,如您想了解魏收为北魏著作的史书,可参见“魏书”。
  • 卷一   魏书一   武帝纪
  • 卷二   魏书二   文帝纪
  • 卷三   魏书三   明帝纪
  • 卷四   魏书四   三少帝纪
  • 卷五   魏书五   后妃传
  • 卷六   魏书六   董二袁刘传
  • 卷七   魏书七   吕布臧洪传
  • 卷八   魏书八   二公孙陶四张传
  • 卷九   魏书九   诸夏侯曹传
  • 卷十   魏书十   荀彧荀攸贾诩传
  • 卷十一  魏书十一  袁张凉国田王邴管传
  • 卷十二  魏书十二  崔毛徐何邢鲍司马传
  • 卷十三  魏书十三  鍾繇华歆王朗传
  • 卷十四  魏书十四  程郭董刘蒋刘传
  • 卷十五  魏书十五  刘司马梁张温贾传
  • 卷十六  魏书十六  任苏杜郑仓传
  • 卷十七  魏书十七  张乐于张徐传
  • 卷十八  魏书十八  二李臧文吕许典二庞阎传
  • 卷十九  魏书十九  任城陈萧王传
  • 卷二十  魏书二十  武文世王公传
  • 卷二十一 魏书二十一 王卫二刘傅传
  • 卷二十二 魏书二十二 桓二陈徐卫卢传
  • 卷二十三 魏书二十三 和常杨杜赵裴传
  • 卷二十四 魏书二十四 韩崔高孙王传
  • 卷二十五 魏书二十五 辛毗杨阜高堂隆传
  • 卷二十六 魏书二十六 满田牵郭传
  • 卷二十七 魏书二十七 徐胡二王传
  • 卷二十八 魏书二十八 王毌丘诸葛邓锺传
  • 卷二十九 魏书二十九 方技传
  • 卷三十  魏书三十  乌丸鲜卑东夷传

蜀书[编辑]

吴书[编辑]

附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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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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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西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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