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官制 (民国元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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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修正(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赵秉钧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8月8日
1912年8月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八月初九日第一百一号
临时大总统令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8月9日)

  第一条 内务总长。管理地方行政选举赈恤救济慈善感化人户土地警察著作出版土木工程礼俗宗教及卫生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地方长官。

  第二条 内务都职员。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置职员如左。

  技正(荐任)技士(委任)

  第三条 技正四人。技士十人。承长官之命。掌技术事务。

  第四条 内务部置左列各司。

  民政司 职方司 警政司 土木司 礼俗司 卫生司

  第五条 民政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地方行政及经济事项。二、关于地方自治团体及其他公共团体之行政及经济事项。三、关于选举事项。四、关于贫民赈恤事项。五、关于罹灾救济事项。六、关于贫民习艺所、感化所、盲哑收容所、疯癫收容所之设置废止及管理事项。七、关于育婴恤嫠及其他慈善事项。八、关于国籍及户籍事项。九、关于人民移殖事项。十、关于征兵及征发事项。

  第六条 职方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行政区划事项。二、关于官地收放事项。三、关于民地调查事项。四、关于土地图志事项。

  第七条 警政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行政警察事项。二、关于高等警察事项。三、关于著作出版事项。

  第八条 土木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本部直辖土木工程事项。二、关于地方及其他公共土木工程事项。三、关于本部直辖工程经费及补助地方工程经费之调查事项。四、关于道路桥梁之修缮及调查事项。五、关于河堤海港及其他水道工程事项。六、关于土地收用事项。

  第九条 礼俗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礼制事项。二、关于祀典行政事项。三、关于祠庙事项。四、关于宗教事项。五、关于褒扬节义及其他整饬风俗事项。六、关于保存古物事项。

  第十条 卫生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传染病地方病之预防、种痘、及其他公众卫生事项。二、关于车船检疫事项。三、关于医士药剂士业务之监查事项。四、关于药品及卖药营业之检查事项。五、关于卫生会地方卫生组合、及病院事项。

  第十一条 内务部主事员额。至多不得逾七十人。

  第十二条 内务部参事佥事主事定额。以部令定之。

  第十三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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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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