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考绩法草案 (民国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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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编辑]

乙等:已达所叙职等本俸最高俸级或已叙年功俸级者,晋年功俸一级;已叙年功俸最高俸级者,给与一个半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修改后规定[编辑]

乙等:已达所叙职等本俸最高俸级或已叙年功俸级者,不予晋级,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晋年功俸一级, 已叙年功俸最高俸级第二年仍考列乙等而无级可晋者,给与一又二分之一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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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明职等为三本五,今年被考乙等,原本可晋年功,修改后不能晋。(两个乙才能晋)

2.小华已年功俸一级,今年考乙等,原本可晋为二级,修改后不能晋。(两个乙才能晋)

3.小张为年功俸最高级,今年考乙等,原本可拿1.5个月奖金,修改后没有。(两个乙才有)


现行规定[编辑]

丙等:留原俸级

修改后规定[编辑]

丙等:留原俸级并辅导改善;第二次降一级改叙,无级可降时,比照每级俸差减俸,并辅导改善;第三次应办理资遣或依规定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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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李拿到三次丙,原本只是薪水没加,没奖金,现在则要强制开除。 2.小林拿到两次丙,由委任二本二,降到二本一。


现行规定[编辑]

各机关考列甲等以上人数比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丙等无规定)

修改后规定[编辑]

各机关考列甲等以上人数比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五;考列丙等人数比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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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周今年原可考甲,但受限65%,被改考乙。

2.老李为下级机关基层人员,上级长官命令其主管需于该单位捉两个丙,已符3%要求,老李原考乙,被迫和另一打混同事一同考丙。


修改后规定[编辑]

考绩等次人数比率,得每三年由考试院会商其他院,视整体行政绩效检讨结果弹性调整,调整后之比率以命令定之,并送立法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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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政府财政持续恶化,可能三年后订:丙等最少10%,甲等最多30%,只要备查立法院,不用送审直接生效。立法院即使不同意也无从反起。


修改后规定[编辑]

主管机关和所属机关得依绩效调整甲等丙等比例,甲等以上人数比率以增减百分之十;丙等人数比率以增减百分之三为限,但整体平均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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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把自己的甲等比例调到75%,丙等调到0,再要求下级单位,甲等比例只能有55%,丙等则要6%,以求整体平均符合规定。


现行规定[编辑]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高一职等之任用资格。

修改后规定[编辑]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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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林为三本一,这三年考绩为乙甲乙,原可晋升四本二,修改后停留在三本四。


修改后规定[编辑]

适用及准用本法之各类人员,均不得于专属特种人事法律订定违反本法考绩等次人数比率限制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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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警察,司法行政人员,海关人员,医疗行政人员,都受限本法所订甲,丙等上下限比例规定。

基层反考绩法修正草案 公务员联谊会 知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