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26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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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259号 释字第260号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释字第261号

解释字号[编辑]

释字第 260 号

解释日期[编辑]

民国 79年4月19日

解释争点[编辑]

中央、省议会得就特定省府及省议会组织迳予立法?

资料来源[编辑]

司法院公报 第 32 卷 6 期 20-21 页

解释文[编辑]

  依中华民国宪法有关地方制度之规定,中央尚无得迳就特定之省议会及省政府之组织单独制定法律之依据,现时设置之省级民意机关亦无迳行立法之权限。

理由书[编辑]

  本件声请机关系就适用宪法关于地方自治立法权限划分之规定,发生疑义,声请解释;非关法规违宪审查问题,合先说明。
  关于省县地方自治事项立法权限之划分,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十二条及一百十三条设有特别规定,依此规定,中央尚无得迳就特定之省议会及省政府之组织,单独制定法律之依据,现时设置之省级民意机关亦无迳行立法之权限。至行宪后有制宪当时所未料及之情事发生,如何因应,自应由中央盱衡全国之整体需要,兼顾地方之特殊情况,妥速为现阶段符合宪法程序之解决。在未依宪法程序解决前,省县自治及行政事务,不能中断,依本院释字第二五九号解释之同一理由,现行有关台湾省实施地方自治及省议会、省政府组织之法规,仍继续有效,并予叙明。

相关附件[编辑]


抄台湾省议会声请函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对立法院审议制定“动员戡乱时期台湾省议会组织条例”及“动员戡乱时期台湾省政府组织条例”是否符合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十二条、第一百十三条之适用规定不无疑义,敬请钧院大法官会议释示。
说 明:
一、本会第八届第十一次临时大会第一次会议苏议员贞昌请求为:有关行政院拟订之“动员戡乱时期台湾省政府组织条例”及“动员戡乱时期台湾省议会组织条例”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是否符合宪法规定?不无疑义,请由本会声请大法官会议解释。案经大会决定:“同意”。
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声请钧院释示。
三、检附台湾省议会第八届第十一次临时大会第一次会议纪录一份。
议 长 高育仁

相关法条[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 第 108、112、113 条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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