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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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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批复
国函〔2007〕24号
2007年3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

开 展 口 岸 签 证 业 务 的 批 复

国函〔2007〕2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再次请求批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新政发〔200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

  二、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口岸签证机构原则上只签发一次有效入境签证。

  三、请你区抓紧成立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口岸签证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你区公安厅牵头,外办、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以及有权签发邀请函电的其他一类授权单位参加,协调组织口岸签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措施的落实。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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