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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烏魯木齊國際機場開展口岸簽證業務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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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烏魯木齊國際機場開展口岸簽證業務的批覆
國函〔2007〕24號
2007年3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烏魯木齊國際機場

開 展 口 岸 簽 證 業 務 的 批 復

國函〔2007〕2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再次請求批准烏魯木齊國際機場開展口岸簽證業務的請示》(新政發〔2006〕4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烏魯木齊國際機場開展口岸簽證業務。

  二、烏魯木齊國際機場口岸簽證機構原則上只簽發一次有效入境簽證。

  三、請你區抓緊成立烏魯木齊國際機場口岸簽證工作領導小組,該小組由你區公安廳牽頭,外辦、國家安全、海關等部門以及有權簽發邀請函電的其他一類授權單位參加,協調組織口岸簽證工作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措施的落實。 

                              國務院

                         二○○七年三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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