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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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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3〕26号
1993年4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

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这次机构改革中,改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十五个:

国家技术监督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医药管理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海洋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地震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部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粮食储备局,由国内贸易部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建设部管理。

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是:

(一)主要业务工作在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二)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三)机关党的工作由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四)保留原图章和专项资金渠道不变;

(五)在一定范围内,可单独行文和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六)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暂不变动。

三、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计委,国家矿产储量局并入地矿部,国家黄金局并入冶金部,为所在部委的内设职能局,不再保留原机构名称。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科委,为国家科委的内设职能局,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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