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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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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1993〕26號
1993年4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係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

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1993〕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這次機構改革中,改為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共十五個:

國家技術監督局,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

國家醫藥管理局,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

國家海洋局,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

國家地震局,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

國家外國專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管理;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由財政部管理;

國家煙草專賣局,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衛生部管理;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管理;

國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國家糧食儲備局,由國內貿易部管理;

國家測繪局,由建設部管理。

二、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的關係是:

(一)主要業務工作在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

(二)人事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管理;

(三)機關黨的工作由部委機關黨委統一管理;

(四)保留原圖章和專項資金渠道不變;

(五)在一定範圍內,可單獨行文和開展對外合作交流;

(六)原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暫不變動。

三、國家物價局併入國家計委,國家礦產儲量局併入地礦部,國家黃金局併入冶金部,為所在部委的內設職能局,不再保留原機構名稱。國家核安全局併入國家科委,為國家科委的內設職能局,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的牌子。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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