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法 (中华民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日本法,可参见w:ja:温泉法
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大韩民国法律,可参见ko:온천법 (대한민국)、(温泉法)
温泉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3 日 制定32条立法院第五届第三会期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 92 年 7 月 2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2119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32 条;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院台经字第094002328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9 年 4 月 20 日 修正第5, 31条
中华民国 99 年 5 月 12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116601号令修正公布第 5、3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9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行政院院台经字第0990032497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8812号公告第 11 条第 2 项所列属“行政院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管辖;第 14 条第 2 项所列属“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员会”管辖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