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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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

【發布文號】(92)財綜字第172號【生效日期】1992-09-21

財政部關於頒布《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92)財綜字第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進一步促進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國務院國發<1989>38號文件,經與有關部門研究,我們制定了《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以及《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另外,上交中央財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土地出讓金),1992年度仍按(91)財綜字第163號文件執行。

附件: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    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

  附件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進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按法律規定在我國有償轉移土地使用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部門、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讓金   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   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   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歸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財政部門統一負責徵收管理。   土地出讓金由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

第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次月五日前將收到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上繳財政部門,其中: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應上交中央財政,土地轉讓交易額和土地出租收入的5%應作為上交中央財政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對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應根據房產評估價格,經財政部門核定,在交易總額中扣除合理的住房價款,其餘額的5%作為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上交中央財政。地方財政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在核定合理的土地開發成本和住房價款的基礎上,自行確定。

第六條 有關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的徵收管理、財務管理等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自行制定。

第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收取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時,必須使用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繳款單;土地管理部門不得為有償出讓土地沒有繳款的土地使用者發放或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有償轉讓土地沒有繳款的土地使用者辦理交易手續。

第八條 上交財政的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代繳人逾期不繳的,除令其限期補繳外,並收取滯納金;每逾期一天,滯納金為應繳收入1-3‰。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未補辦出讓手續而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原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所處以的罰沒收入,按現行規定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為獲取土地使用權所付土地出讓(或轉讓)價款,需用外匯支付;港、澳、台商一般應用外匯支付,如確有困難,也可用人民幣結算。外匯結算根據中國銀行人民幣外匯牌價換算人民幣。

第十一條 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凡以前未經國務院和財政部批准的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一律停止徵收。並禁止以非貨幣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移後,除另有規定外,土地使用者仍必須按現行的有關法律繳納各項稅費。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凡財政部以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此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