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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南京、鎮江、揚州市享受某些對外開放優惠待遇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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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南京、鎮江、揚州市享受某些對外開放優惠待遇的復函
國辦函〔1987〕31號
1987年5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南京、鎮江、揚州市

享受某些對外開放優惠待遇的復函

國辦函〔1987〕31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江蘇省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關於請求批准南京、鎮江、揚州市享受對外開放優惠待遇的請示》收悉。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南京、鎮江、揚州三個市的市區在利用外資方面,按不同項目在稅收上分別給予以下優惠:

一、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凡屬於能源、交通項目,經財政部批准,可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凡屬於機械製造、電子工業,冶金、化工、建材工業,輕工、紡織、包裝工業、醫療器械、製藥工業,建築業,農業、林業、牧業、養殖業以及這些行業的加工業,經財政部批准,可按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率打八折計算徵收。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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