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京、镇江、扬州市享受某些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复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京、镇江、扬州市享受某些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复函
国办函〔1987〕31号
1987年5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京、镇江、扬州市

享受某些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复函

国办函〔1987〕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关于请求批准南京、镇江、扬州市享受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南京、镇江、扬州三个市的市区在利用外资方面,按不同项目在税收上分别给予以下优惠:

一、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能源、交通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机械制造、电子工业,冶金、化工、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建筑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业,经财政部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打八折计算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