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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北京奧運會特許商品上使用國旗圖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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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北京奧運會特許商品上使用國旗圖案的函
國辦函〔2007〕59號
2007年5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北京奧運會

特許商品上使用國旗圖案的函

國辦函〔2007〕59號

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

  你委《關於在北京奧運會特許商品上使用我國國旗圖案的請示》(奧組委〔2007〕126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在北京奧運會特許商品上使用我國國旗圖案。望正確使用,切實維護國旗尊嚴。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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