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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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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
国办函〔2007〕59号
2007年5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

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

国办函〔2007〕59号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你委《关于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我国国旗图案的请示》(奥组委〔2007〕12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我国国旗图案。望正确使用,切实维护国旗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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