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海南行政區建置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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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海南行政區建置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84年5月31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海南省的決定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成立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的議案,決定設立海南行政區,統一管轄海口市、瓊山、瓊海、文昌、萬寧、定安、屯昌、澄邁、臨高、儋縣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及其所屬的三亞市、東方、樂東、瓊中、保亭、陵水、白沙、昌江縣以及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海南行政區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地方國家政權機關。行政區人民政府設主席、副主席,由行政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歸廣東省人民政府領導。海南行政區的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職權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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