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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87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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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87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72號決議
1993年10月5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873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3年10月5日
第872(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3年3月12日第812(1993)號和1993年6月22日第846(1993)號決議,

並重申其關於聯合國行動安全的1993年9月29日第868(1993)號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1993年9月24日的報告(S/26488和Add.1),

欣悉《阿魯沙和平協定》(包括議定書)於1993年8月4日簽署,敦促當事雙方繼續充分遵守該協定,

注意到秘書長的結論認為,要使聯合國能圓滿而切實地執行其任務,必須當事雙方彼此間以及同本組織充分合作,

強調如盧旺達共和國政府和盧旺達愛國陣線雙方所着重指出,並經雙方的聯合代表團在紐約重申,急需在盧旺達部署一支國際中立部隊,

讚揚非洲統一組織(非統組織)和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政府在締結《阿魯沙和平協定》方面所發揮的作用,

決定聯合國應當事雙方的請求並在所有各方充分合作的和平條件下,應對《阿魯沙和平協定》的執行作出充分的貢獻,

1.歡迎秘書長的報告(S/26488);

2.決定設立一個維持和平行動,稱為「聯合國盧旺達援助團(聯盧援助團)」,為期六個月,但附帶規定在最初九十天之後,須經安理會根據秘書長的報告審查在《阿魯沙和平協定》的執行方面是否已有實質性進展,才可以延長期限;

3.決定按照秘書長的建議,聯盧援助團的任務如下:

(a)除其它外,在基加利市內和四周雙方建立的武器安全區內,協助該市的安全;

(b)監測停火協定的遵守情況,該協定要求建立營地和集結地區,並劃定新的非軍事區和其它非軍事化程序;

(c)在過渡政府任務的最後期間,直至選舉為止,監測安全情況;

(d)主要以訓練方案協助掃雷工作;

(e)應雙方的要求或採取主動,調查據稱不執行《阿魯沙和平協定》關於合併武裝部隊的規定的事件,向應負責任的當事方追究任何這類事件,並酌情向秘書長提出有關的報告;

(f)監測盧旺達難民的遣返和流離失所者的重新安置過程,並核查此一過程確是安全而有秩序地進行;

(g)同各項救濟行動聯合一致,幫助協調人道主義援助活動;

(h)調查並報告涉及憲兵和警察活動的事件;

4.核可秘書長的建議,將第846(1993)號決議成立的聯合國烏干達-盧旺達觀察團(烏盧觀察團)併入聯盧援助團;

5.歡迎非統組織努力與合作,協助執行《阿魯沙和平協定》,特別是將中立軍事觀察組(第二期觀察組)併入聯盧援助團;

6.又核可秘書長的建議,聯盧援助團的部署和撤出應分階段進行,並在這方面指出聯盧援助團的任務期限如果延長,預期將在定於1995年10月進行的盧旺達全國選舉和建立新政府之後結束,但最遲應於1995年12月結束;

7.在這方面,授權秘書長儘可能在最短期間內,以秘書長報告所說人數在基加利部署第一個特遣隊,最初為期六個月,這個特遣隊全面部署後,就可以建立過渡機構並執行《阿魯沙和平協定》的其他有關規定;

8.秘書長在上面第2段提及的報告中,同時報告聯盧援助團在初期部署之後的進展情況,並決心斟酌情況,根據該報告,而且作為上面第2段規定的審查工作的一部分,審查是否需要按照秘書長報告(S/26488)所建議的規模和組成,作進一步的部署;

9.秘書長考慮如何減少聯盧援助團總人數的最高限額,特別是通過分階段部署而不因此影響聯盧觀察團執行任務的能力,並請秘書長在規劃和執行聯盧援助團分階段部署時設法節約,並經常報告這方面的成績;

10.欣悉秘書長打算任命一位特別代表在實地領導聯盧援助團,並統轄援助團的所有單位;

11.促請雙方誠意執行《阿魯沙和平協定》;

12.還請秘書長迅速簽訂該行動及在盧旺達境內參加該行動的所有人員的地位協定,儘可能在接近行動開始時生效,但最遲於本決議通過後三十天生效;

13.要求當事雙方採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此項行動和參加行動人員的安全;

14.促請各會員國、聯合國各機構和非政府組織提供並加強經濟、財政和人道主義援助,以支持盧旺達人民和盧旺達的民主化進程;

15.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本案。


第328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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