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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87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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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87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72号决议
1993年10月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873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3年10月5日
第872(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3年3月12日第812(1993)号和1993年6月22日第846(1993)号决议,

并重申其关于联合国行动安全的1993年9月29日第868(1993)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1993年9月24日的报告(S/26488和Add.1),

欣悉《阿鲁沙和平协定》(包括议定书)于1993年8月4日签署,敦促当事双方继续充分遵守该协定,

注意到秘书长的结论认为,要使联合国能圆满而切实地执行其任务,必须当事双方彼此间以及同本组织充分合作,

强调如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爱国阵线双方所着重指出,并经双方的联合代表团在纽约重申,急需在卢旺达部署一支国际中立部队,

赞扬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在缔结《阿鲁沙和平协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决定联合国应当事双方的请求并在所有各方充分合作的和平条件下,应对《阿鲁沙和平协定》的执行作出充分的贡献,

1.欢迎秘书长的报告(S/26488);

2.决定设立一个维持和平行动,称为“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联卢援助团)”,为期六个月,但附带规定在最初九十天之后,须经安理会根据秘书长的报告审查在《阿鲁沙和平协定》的执行方面是否已有实质性进展,才可以延长期限;

3.决定按照秘书长的建议,联卢援助团的任务如下:

(a)除其它外,在基加利市内和四周双方建立的武器安全区内,协助该市的安全;

(b)监测停火协定的遵守情况,该协定要求建立营地和集结地区,并划定新的非军事区和其它非军事化程序;

(c)在过渡政府任务的最后期间,直至选举为止,监测安全情况;

(d)主要以训练方案协助扫雷工作;

(e)应双方的要求或采取主动,调查据称不执行《阿鲁沙和平协定》关于合并武装部队的规定的事件,向应负责任的当事方追究任何这类事件,并酌情向秘书长提出有关的报告;

(f)监测卢旺达难民的遣返和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安置过程,并核查此一过程确是安全而有秩序地进行;

(g)同各项救济行动联合一致,帮助协调人道主义援助活动;

(h)调查并报告涉及宪兵和警察活动的事件;

4.核可秘书长的建议,将第846(1993)号决议成立的联合国乌干达-卢旺达观察团(乌卢观察团)并入联卢援助团;

5.欢迎非统组织努力与合作,协助执行《阿鲁沙和平协定》,特别是将中立军事观察组(第二期观察组)并入联卢援助团;

6.又核可秘书长的建议,联卢援助团的部署和撤出应分阶段进行,并在这方面指出联卢援助团的任务期限如果延长,预期将在定于1995年10月进行的卢旺达全国选举和建立新政府之后结束,但最迟应于1995年12月结束;

7.在这方面,授权秘书长尽可能在最短期间内,以秘书长报告所说人数在基加利部署第一个特遣队,最初为期六个月,这个特遣队全面部署后,就可以建立过渡机构并执行《阿鲁沙和平协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8.秘书长在上面第2段提及的报告中,同时报告联卢援助团在初期部署之后的进展情况,并决心斟酌情况,根据该报告,而且作为上面第2段规定的审查工作的一部分,审查是否需要按照秘书长报告(S/26488)所建议的规模和组成,作进一步的部署;

9.秘书长考虑如何减少联卢援助团总人数的最高限额,特别是通过分阶段部署而不因此影响联卢观察团执行任务的能力,并请秘书长在规划和执行联卢援助团分阶段部署时设法节约,并经常报告这方面的成绩;

10.欣悉秘书长打算任命一位特别代表在实地领导联卢援助团,并统辖援助团的所有单位;

11.促请双方诚意执行《阿鲁沙和平协定》;

12.还请秘书长迅速签订该行动及在卢旺达境内参加该行动的所有人员的地位协定,尽可能在接近行动开始时生效,但最迟于本决议通过后三十天生效;

13.要求当事双方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此项行动和参加行动人员的安全;

14.促请各会员国、联合国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并加强经济、财政和人道主义援助,以支持卢旺达人民和卢旺达的民主化进程;

15.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本案。


第328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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