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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境口岸免税店和特区外币免税商店(场)遗留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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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境口岸免税店和特区外币免税商店(场)遗留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5〕17号
1995年3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境口岸免税店和

特区外币免税商店

(

)

遗留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5〕17号

国家旅游局、国务院特区办:

  国家旅游局《关于请求重新考虑“取消进境口岸免税商店”问题的报告》(旅办发〔1995〕010)和国务院特区办《关于取消特区外币免税商店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特办字〔1995〕第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为发挥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去年底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二、考虑到取消特区外币免税商店(场)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时间,同意今年内原特区外币免税商店(场)可适量经营特区半税进口的市场物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的用汇总额纳入2亿美元之内(国发〔1994〕64号文件规定的用汇总额),海南经济特区的用汇额也要按去年用汇额同比例减少;对特区外币免税商店库存货物和在国家下达的1994年进口额度内、于1994年年底前已对外签订定货合同,结转到今年到货的1021万美元货物,应于今年3月底前进口并销售完毕,如确有困难,可适当延长销售时间,但最迟不能超过今年年底。

三、为控制高消费,应参照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对进境旅客免税携带物品(主要是烟、酒)有关规定,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在规定未作调整之前,进境口岸免税店暂予保留。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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