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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局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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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局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24日
1912年7月24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二十五日第八十六號
臨時大總統令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7月25日)

  第一條 蒙藏事務局。直隸於國務總理。管理蒙藏事務。

  第二條 蒙藏事務局置職員如左。

  總裁(簡任)副總裁(簡任)參事(薦任)祕書(薦任)僉事(薦任)主事(委任)執事官(委任)

  第三條 總裁一人。綜理局務。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副總裁一人。輔助總裁整理局務。

  第五條 參事二人。承總裁之命。掌擬訂及審議法律命令案事務。

  第六條 祕書二人。承總裁之命。掌理機要事務。

  第七條 僉事八人。承總裁之命。分掌局務。

  第八條 主事十二人。承長官之命。輔助僉事。分掌局務及繙譯事務。

  第九條 執事官四人。承長官之命。掌接待及傳譯語言事務。

  第十條 蒙藏事務局。得商承國務總理。酌設顧問。作爲名譽職。

  第十一條 蒙藏事務局。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十二條 蒙藏事務局。附設蒙藏硏究會。掌硏究調查蒙藏一切事宜。其組織法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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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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