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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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一、名称[编辑]

福建老字号 Fujian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义[编辑]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三、认定范围[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编辑]

参加认定“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1966年(含)以前。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方式[编辑]

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负责评定日常工作。

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我省各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福建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六、认定程序[编辑]

具备“福建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并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审核后报省经贸委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

(二)资料提交: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三)调查鉴别: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省经贸委。

(四)认定评审:省经贸委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公示:省经贸委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经贸委提出异议。

(六)做出决定:拟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省经贸委做出决定,认定为“福建老字号”。

(七)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省经贸委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省经贸委存档保留,存档期3年。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福建老字号”,由省经贸委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编辑]

(一)“福建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省经贸委审核备案。

(二)“福建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省经贸委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省经贸委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福建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八、其他说明[编辑]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明确“振兴老字号工程”的职能机构,从事“老字号”的管理、协调、推荐等工作。

(二)“福建老字号”的认定申请要逐级申报,不得越级。

(三)从2007年起,我省将从已获得省经贸委授牌的“福建老字号”企业中优先向“中华老字号振兴委员会”推荐申报“中华老字号”企业。

(四)省经贸委有关开展“老字号”的事务性事项必要时可委托省内有关老字号社团组织承担。

有关“福建老字号”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