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老字號」認定規範(試行)
「福建老字號」認定規範(試行) |
一、名稱
[編輯]福建老字號 Fujian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義
[編輯]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企業品牌。
三、認定範圍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境內的有關單位(企業或組織)。
四、認定條件
[編輯]參加認定「福建老字號」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品牌創立於1966年(含)以前。
(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五)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徵,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六)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七)國內資本及港澳台地區資本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認定方式
[編輯]由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以下簡稱省經貿委)商業發展與市場建設處負責評定日常工作。
設立專家委員會,由我省各行業專家組成,主要負責「福建老字號」的評審,並參與相關工作的論證。
六、認定程序
[編輯]具備「福建老字號」認定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縣級經貿主管部門申報,並由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審核後報省經貿委認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請、資料提交、調查鑑別、認定評審、公示、做出決定、覆核、註冊存檔、核發證書等。具體步驟:
(一)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報表,並報所在地縣級經貿主管部門。
(二)資料提交:所在地縣級經貿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初評,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有關資料,並報所在地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
(三)調查鑑別: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組織有關機構、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查與鑑別,並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報省經貿委。
(四)認定評審:省經貿委組織專家對資料進行分析,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提出評審意見,撰寫認定報告。
(五)公示:省經貿委在有關媒體公示擬認定為「福建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名單,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省經貿委提出異議。
(六)做出決定:擬認定為「福建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或異議與評定條件無實質性關聯的,由省經貿委做出決定,認定為「福建老字號」。
(七)覆核:申報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疑義的,可向省經貿委提出覆核申請,覆核結果在接到覆核申請後30天內做出。
(八)註冊存檔:認定過程涉及的所有資料均由省經貿委存檔保留,存檔期3年。
(九)核發證書:對通過認定的「福建老字號」,由省經貿委頒發牌匾和證書。
七、動態管理
[編輯](一)「福建老字號」所在單位須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經貿委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的報告,由省經貿委審核備案。
(二)「福建老字號」所在單位出現嚴重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或未按規定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的,經省經貿委核定後責令其整改。6個月內未見明顯效果的,省經貿委可以暫停或取消相應的「福建老字號」稱號,並予以公示。
八、其他說明
[編輯](一)各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應明確「振興老字號工程」的職能機構,從事「老字號」的管理、協調、推薦等工作。
(二)「福建老字號」的認定申請要逐級申報,不得越級。
(三)從2007年起,我省將從已獲得省經貿委授牌的「福建老字號」企業中優先向「中華老字號振興委員會」推薦申報「中華老字號」企業。
(四)省經貿委有關開展「老字號」的事務性事項必要時可委託省內有關老字號社團組織承擔。
有關「福建老字號」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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