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年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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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年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發就字第1100512402號令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8月16日
2021年8月16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11005124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自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影響國內就業市場,為協助一百十年應屆畢業青年強化求職準備,並鼓勵青年積極尋職,爰提供青年尋職期間之經濟支持,以減輕青年負擔,使青年安心求職並能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作業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尋職津貼之受理申請、審核及發給等事項。

  (三)尋職津貼之查對、撤銷、廢止及申訴處理。

  (四)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國籍年滿二十歲至二十九歲之未就業青年,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業。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一百零九學年度應屆畢業者,不在此限。

  (二)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或已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且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以下同)二萬三千一百元以下。

  (三)未有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農民保險。

  本國籍年滿二十歲至二十九歲之未就業青年,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畢業,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 集服義務役,且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含)後退役,並符合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得適用本計畫。

五、青年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加入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並完成下列求職準備項目之一,得於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計畫:

  (一)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至少完成下列一種職業心理測驗:

  1.我喜歡做的事—職業興趣探索。

  2.工作氣質。

  3.求職端工作風格。

  (二)於本署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臺「就業促進研習課程專區」至少完成一門數位學習課程。

六、青年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上傳下列文件,於本計畫專區申領第一次尋職津貼二千元;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等資料說明)。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參加本計畫之青年,除前項文件外,應另檢附上傳退役證明文件影本。

  青年參加本計畫期間,為自檢附上傳規定文件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其參加本計畫,並以一次為限。

七、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領第二次尋職津貼一萬元:

  (一)進行二次以上求職。

  (二)接受一次以上之就業輔導服務。

  前項第二款所稱就業輔導服務,指由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之個別化諮詢服務、就業促進研習等活動,或本署青年線上諮詢平臺等相關服務。

  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七日內,於本計畫專區檢附上傳第一項所定二次以上求職及接受就業輔導服務之紀錄;逾期者,不予受理。

八、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間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領第三次尋職津貼一萬元:

  (一)進行三次以上求職。

  (二)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以上之推介就業服務。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七日內,於本計畫專區檢附上傳前項第一款所定三次以上求職之紀錄;逾期者,不予受理。

九、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一日至九十日之期間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領第四次尋職津貼一萬元:

  (一)進行三次以上求職。

  (二)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二次以上之推介就業服務。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七日內,於本計畫專區檢附上傳前項第一款所定三次以上求職之紀錄;逾期者,不予受理。

十、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已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二點規定申領尋職津貼。

  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間,已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點規定申領尋職津貼。

  前二項已就業之青年,因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離職而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於原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日內,依本計畫規定申領尋職津貼。

十一、本計畫所定求職紀錄之內容如下:

  (一)應徵單位名稱。

  (二)應徵職務名稱。

  (三)求職人姓名。

  (四)求職日期。

十二、青年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服務之日起七日內,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回覆推介卡予原推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十三、青年申領尋職津貼應檢附上傳之文件不全者,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四、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青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五、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發給尋職津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有第十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三)同一青年於同期間已參加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已領取職前訓練學習獎勵金、失業給付或其他中央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定性質相同之津貼或補(獎)助。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五)其他不符合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十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津貼之發給或停止,視預算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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