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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年应届毕业青年寻职津贴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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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年应届毕业青年寻职津贴计画
发就字第1100512402号令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8月16日
2021年8月16日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劳动部劳动发就字第110051240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6点;并自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生效。

一、劳动部(以下简称本部)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持续影响国内就业市场,为协助一百十年应届毕业青年强化求职准备,并鼓励青年积极寻职,爰提供青年寻职期间之经济支持,以减轻青年负担,使青年安心求职并能顺利就业,特订定本计画。

二、本计画主办机关为本部劳动力发展署(以下简称本署),其任务如下:

  (一)计画之订定、修正及解释。

  (二)计画之协调、督导及经费预算调控。

  (三)资讯作业系统规划、建置及管理。

  (四)其他依本计画应办理事项。

三、本计画执行机关为本署所属各分署(以下简称分署),其任务如下:

  (一)计画之宣导、执行、管控、查核及申诉处理。

  (二)寻职津贴之受理申请、审核及发给等事项。

  (三)寻职津贴之查对、撤销、废止及申诉处理。

  (四)其他依本计画应办理事项。

四、本计画适用对象为本国籍年满二十岁至二十九岁之未就业青年,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

  (一)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期间毕业。但经教育部或就读之国内学校认定为一百零九学年度应届毕业者,不在此限。

  (二)未有参加就业保险或劳工保险,或已参加就业保险或劳工保险且月投保薪资于新台币(以下同)二万三千一百元以下。

  (三)未有参加军人保险、公教人员保险或农民保险。

  本国籍年满二十岁至二十九岁之未就业青年,于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毕业,毕业后依兵役法规征 集服义务役,且于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含)后退役,并符合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者,得适用本计画。

五、青年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间内,加入本署台湾就业通网站会员,并完成下列求职准备项目之一,得于本计画专区申请参加计画:

  (一)于本署台湾就业通网站至少完成下列一种职业心理测验:

  1.我喜欢做的事—职业兴趣探索。

  2.工作气质。

  3.求职端工作风格。

  (二)于本署劳动力发展数位服务平台“就业促进研习课程专区”至少完成一门数位学习课程。

六、青年符合前点规定者,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检附上传下列文件,于本计画专区申领第一次寻职津贴二千元;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书(含同意代为查询就业保险或劳工保险等资料说明)。

  (二)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三)毕业证书影本。

  (四)本人名义之国内金融机构存折封面影本。

  (五)其他经本署规定之文件。

  依第四点第二项规定参加本计画之青年,除前项文件外,应另检附上传退役证明文件影本。

  青年参加本计画期间,为自检附上传规定文件之次日起九十日内;其参加本计画,并以一次为限。

七、青年自参加本计画之日起三十日内,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得申领第二次寻职津贴一万元:

  (一)进行二次以上求职。

  (二)接受一次以上之就业辅导服务。

  前项第二款所称就业辅导服务,指由青年职涯发展中心、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之个别化谘询服务、就业促进研习等活动,或本署青年线上谘询平台等相关服务。

  符合前二项规定者,应于参加本计画之日起三十七日内,于本计画专区检附上传第一项所定二次以上求职及接受就业辅导服务之纪录;逾期者,不予受理。

八、青年自参加本计画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间内,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得申领第三次寻职津贴一万元:

  (一)进行三次以上求职。

  (二)接受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一次以上之推介就业服务。

  符合前项规定者,应于参加本计画之日起六十七日内,于本计画专区检附上传前项第一款所定三次以上求职之纪录;逾期者,不予受理。

九、青年自参加本计画之日起六十一日至九十日之期间内,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得申领第四次寻职津贴一万元:

  (一)进行三次以上求职。

  (二)接受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二次以上之推介就业服务。

  符合前项规定者,应于参加本计画之日起九十七日内,于本计画专区检附上传前项第一款所定三次以上求职之纪录;逾期者,不予受理。

十、青年参加本计画之日起三十日内,已从事按月计酬全时工作,且参加就业保险或劳工保险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二点规定申领寻职津贴。

  青年参加本计画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间,已从事按月计酬全时工作,且参加就业保险或劳工保险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点规定申领寻职津贴。

  前二项已就业之青年,因就业保险法所定非自愿离职事由离职而持有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于原参加本计画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本计画规定申领寻职津贴。

十一、本计画所定求职纪录之内容如下:

  (一)应征单位名称。

  (二)应征职务名称。

  (三)求职人姓名。

  (四)求职日期。

十二、青年应于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就业服务之日起七日内,以自行送达或挂号邮寄方式回复推介卡予原推介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十三、青年申领寻职津贴应检附上传之文件不全者,经分署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不予受理。

十四、分署为查核本计画执行情形,得查对相关资料,青年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十五、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应不予发给寻职津贴;已发给者,经撤销或废止后,应以书面行政处分令其限期返还:

  (一)不实申领。

  (二)有第十点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之情事。

  (三)同一青年于同期间已参加青年职得好评试办计画、已领取职前训练学习奖励金、失业给付或其他中央政府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所定性质相同之津贴或补(奖)助。

  (四)规避、妨碍或拒绝分署查对。

  (五)其他不符合或违反本计画之规定。

十六、本计画所需经费,由就业安定基金项下支应,津贴之发给或停止,视预算额度进行调整,并公告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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