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朝北盟會編/卷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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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建炎元年五月一日庚寅盡其日
建炎元年五月一日,庚寅朔,大元帥即皇帝位於南京。
- 汪伯彦《中興日曆》曰:先是,四月二十七日,元祐皇后詔令遣王時雍、徐秉哲備車駕法仗等,百官庶務各分一半,發船載宮嬪及張邦昌等,前赴南京迎請,又命内侍邵成章、王衮管押乗輿服御、御輦儀仗,至南京來迎。王坐便㕔,南仲、伯彦、潜善、延禧、耘、世則皆侍立,成章等捧笥以前,點數各件,内有道冠一頂,非人間樣制,成章等拱以捧曰:「太母傳語,此冠自祖宗以來,凡退朝宴閒,不戴頭巾,只戴此冠。後來神宗皇帝易以頭巾,循襲至哲宗皇帝、道君皇帝,非祖宗制也。願殿下即位後,退朝宴間,戴此冠,便是祖宗太平氣象。」王歛容流涕曰:「上天眷命,羣情愛戴,幕屬將佐上書勸進,拜叩固請至於五六,吾固辭者亦屢矣,方此躊躇以思,繼又奉太上皇帝即眞之詔、太母乘輿服御之意,迫不得已,敢不欽承。」於是命尅擇官選得五月一日庚寅,命有司於南京譙門之左,營築壇場,命朱勝非撰䇿文告天,命滕康撰赦文肆赦。五月一日庚寅,登壇,寅受天命,南仲充禮儀使,延禧讀冊告天,汪伯彦、黄潜善、董耘、髙世則、元帥府僚屬皆登壇行事,王泣涕,即皇帝位於應天府治之正衙,南仲、伯彦、潜善、延禧、耘、世則等先稱賀,上殿侍立,張邦昌率百官稱賀。
改元建炎元年。
- 初議改元,命幕府官屬聚議,耿南仲等議曰:「王者即位,求端於天,探一元之意,以正本始,故必建元。故漢光武中興,改元建武,大王再造王室,宜用光武故事紀元。恭惟藝祖皇帝誕彌之年,太嵗丁亥,大王殿下誕彌嵗亦丁亥,丁亥天元屬火,宋以炎徳王,藝祖開基,改元建隆,累聖相授,逮至靖康,乃遭中㣲,殿下紹隆,益光前烈,南仲等請改元爲建炎。」
- 耿延禧《中興記》曰:初議年號,黄潜善定爲炎興,耿南仲曰:「此蜀年號。」遂爲建炎。
大赦天下。
- 詔曰:皇天祐宋,卜世過於漢唐,藝祖承周,受禪同乎舜禹,列聖嗣無彊之厯,保邦隆不㧞之基。屬以朝奸,稔成邉釁,恃中都之安富,忘外敵之憑陵,馴致金人,來攻京邑,初登城而不下,終邀駕以偕行,痛念鑾輿,逺征沙漠,宗族從而盡徙,宫闕爲之一空,仍仰臣僚,俾僣位號,朕以介弟之親而受㫖,開元帥之府以總師,方輸敵愾之忠,亟奉講和之詔,豈圖變故,終致阽危,蓋嘗指日以誓諸軍,使前迎而後請,不憚戴星而檄率土,冀外附而内親,而三事大夫,與萬邦黎獻,共致樂推之懇,靡容退避之私,謂亹亹萬幾,難以一日而曠位,矧皇皇四海,詎可三月而無君?勉徇羣情,嗣登大寳,宵衣旰食,紹祖宗垂創之基,疾首痛心,懐父兄播遷之難,顧號令久隔,眾罔係心,軍旅薦興,農多失業,慰民耳目之注,敷朕腹心之言,爰布湛恩,誕綏區夏,可大赦天下。應赦書到日,昧爽以前,罪人所犯罪,無輕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證、未結證,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朕惟火徳中㣲,天命未改,考光武紀元之制,紹建隆開國之基,用赫丕圖,益光前烈,可以靖康二年五月一日改爲建炎元年。二帝北狩,隨行官吏、班直、諸軍及諸色人等,見有家屬,並仰舊支破請給,常切存恤,無令失所。昨金人逼脅,使邦昌僣號,實非本心,今已歸復舊班,其應干供奉行使之人,亦不獲已,尚慮畏避,各不自安,其已前罪犯,並與放免,一切不問。
- 一、應縁金人犯闕,歿於王事軍人,祖父母妻篤疾,及年七十以上家無子孫者,委所在勘㑹詣實,特與支本營小分請受。如陣亡人,依格合給多者,即從多給。
- 一、應永安軍祖宗陵寝、西京應天禪院、㑹聖宮影殿西墳,可差西京留守及臺臣一員,日下前去躬親省視,如有歷年久逺,爲風雨之所剥蝕,及軍馬之所蹂躪,牆垣傾頽,棟宇殘損,采色黯舊,合修理者,一面措置修理之,不得有所遺失,毋惜重費,毋畏勞苦,務期完宻,以稱朕意,俟事竣日,仍密具奏聞;南墳委汝州守臣依此。
- 一、應天下神霄宮並罷,舍屋、什物、錢糧、田産,州縣拘收,具數申尚書省。
- 一、應常平司散歛青苗錢穀本以便民,歳久法弊,反爲民患,可自今住罷。
- 一、應縁軍馬侵犯,有臨難死節,義不受辱,出使軍前及守禦出戰,並歿於王事,許本家經所在官司自陳,先次覈實,具名,保明聞奏,當議優與褒賞。訪聞自來歿於王事,合得恩數,官司多事指摘細故,非理問難逗留,致死事者不即霑恩,可令所屬疾速施行。
- 一、應縁金人大入,朝廷遣使徃來,實歷險難,有未經推恩人,許令自陳,與檢詳元指揮推恩,内有金人拘留未還者,其請給,令所屬且權給一半贍養其家,候及一年止。
- 一、應因金人驅擁及差使過軍州官員及諸色人等得還者,並許依舊官職祗應,支破請給等,内官員已别差人者,並令吏部先次别與一般差遣。
- 一、應文臣 —— 承務郎,武臣 —— 承信郎以上,并内官、醫官、伎術官及致仕,並與轉行一官。文臣 —— 中大夫,武臣 —— 承宣使,並回授與本宗有官、有服親。武功大夫未帶遥郡,一官,已帶遥郡防禦使,又與轉行右武大夫。選人與循資,已係承直郎,與改官,次等合入官校副尉下班祗應,依格與轉官資,仍並不隔磨勘。
- 一、應諸路帥守監司,許依例進貢恩,其金人及盜賊曽失守或逃避之人,不許進貢。
- 一、應承務郎以上,服緑、服緋及十五年者,不以贓私罪,與轉服色。
- 一、應文武陞朝官并禁軍都虞候以上,父母妻未有官封者,並與封叙,已封叙者,更與封叙;亡歿者,與封贈,已封贈者,更與封贈。祖父母者,亦聽回授。
- 一、應文武致仕官,並賜粟帛羊酒,即曽任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官者,倍賜。
- 一、應士庶男子婦人年九十以上者,賜粟帛等,令户部具别則例行下,所在州縣就賜,務令得實,不得擾呼。百歲以上,仍保明以聞。
- 一、應禁軍指揮使以上,各特與兒男下班祗應一名;諸軍將校合加恩者,並與加恩;馬歩諸軍將士等,並特優賞,仍比舊例,以三分爲率,更増一分。
- 一、應文武官,因金人到離任者,並限一月内,經所在州縣自陳,並與免罪,轉運、提刑司勘騐,給還任。
- 一、應軍人、丁夫等逃亡及潰散官兵,并州縣百姓,因金人所至,令失業之人,皆因有首領統率,原其本心,皆欲勤王,止縁道路不通,遷延日久,糧食不繼,因而取給民户,刼掠逐路,帥守不曽差人總率,見今嘯聚未散,出首無路自新,限一月,於所在首身,其已前罪犯,一切不問,並放,令逐便。軍人依舊,本營原職名收管,仍免所轄官司及本營問,當其少欠官私債負,並除與放。百姓願在軍者,如少壯,即減三指刺填,即便支給例物請受。其徒中能諭眾歸業,或别首納。限滿不首,復罪如初。
- 一、應今來嘯聚賊徒,既許自新,如尚敢乗時作過,殺害軍民,仰安撫、提刑司差那兵馬捕捉并家屬,務盡斬殺,如數多,本路軍馬不足,申樞宻院差大兵前去勦除。仰提刑司原立賞格,召人擒捕,仍許徒中自相殺併,依格推賞,功効尤大者,别具保明,格外推恩。後獲,不以今降赦恩原減。
- 一、應逃避公人,限一月出首,依舊職名收管。
- 一、應逃亡軍人,如能勸誘逃亡之人首身,本轄官司直簿拘籍,每五十人,轉一資,副都頭以上,每一百人,轉一資,及千人,所屬具名,申尚書省,當議優與推恩。
- 一、應戰鬭亡失官馬及散亡軍器什物之數,合該科罪,及官司見責令備者,仰統制官保明,如委無欺隱,特與放罪除免。其民間有收到軍器等物,許限一月,經所在官司陳首。其私收藏官馬不納,計贓科罪。
- 一、應係官欠負,不以名色,百貫,並行蠲免。其曾經金人兵馬焚刼殘破州縣鄉村人户,日前私債,雖無利息,並限二年外,方許理索。
- 一、諸軍昨縁勤王,并因差出借過衣糧料錢,並與除破,更不尅納。
- 一、應宣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登極,合該轉一官,向有未經改轉之人,並合,吏部逐旋具鈔擬轉。如失去公案,無可照據,許取見任吿勅照騐,許本色官一員委保,特與轉補。如未祗受歿於王事,許回授於本宗本色有官有服人。
- 一、應縁金人經由州縣,有燒毁係官屋宇等去處,除城池倉庫外,未得科差修葺,少息民力。如違,以違制論,令監司按舉。
- 一、應經刦所在坊場住罷月日,淨課利錢,特與細計除放。
- 一、應因戰守及差使,被賊刼殺虜者,特與免本家二年支移折變,仍仰州縣倍加存恤。
- 一、諸路綱船,靠岸見久,或遭風水抛失,若被盗刦,勘㑹分明,委無欺弊,不得將官兵尅折請受,特與除破。
- 一、應諸路人户見欠税租,并依閣展税賦,及縁納錢物,並與除放。
- 一、應諸路借貸常平錢榖,並特與除放。
- 一、應諸路漕司多財用匱乏,將民户合納二税宛轉折納,或支移他郡,卻免未支移,只納脚乘實惠之類,致民間輸納増倍,深屬掊尅,今來並仰遵依條法,不得妄冒支移折變,仍許人户越訴,提刑司覺察,當重寘典憲。内京西路,昨縁方田添起税租,除六分外,止送四分,見錢更不支移折變。訪聞轉運司將所减分數敷入舊税,抑令人户輸納,重困民力,可限赦書到,令與蠲免。所有違法敷入舊税去處,悉行改正,仰提刑司覺察,仍許越訴。
- 一、諸路税賦支移折變,自有成法,比年漕司以財用不足,往往反覆細折,如合納見錢,令輸紬絹,卻以紬絹之直,折納絲綿之類,惟務削刻,良民受弊。自今仰轉運司遵依條法,不得依前違戾,仍委提刑司覺察,聴人户越訴。
- 一、二税折科,合用納月時估中價,近嵗轉運司與州縣務於掊尅,將及納月,頓减時估,不以豐凶低昂,但稱引用卷例,折納太重,人户往往破産,今後朝廷非軍事,更不下轉運司非泛須索,如折科尚敢循習不革,守貳、轉運司非泛須索,并以違制之罪加二等,仰提刑司、提舉司覺察,於起催月終,以前具有無違戾,保明聞奏,不以實聞,與同罪。
- 一、預和買法,本支實價。訪聞官司立價甚低,或髙擡他物價准折,或以無價虚劵充數,甚者,直至受納,未支本錢,不遵條限,前期起催,急於星火。今來上供類,欲依祖宗法,其和預買,有前項違戾,守令并轉運司,並以違制論加二等,仍委提刑司覺察,毎嵗於依限後一月内,具有無違戾聞奏,不以實聞,與同罪。
- 一、諸路諸般徭役,非法令該載者,罷,該載而非急務,仰監司守臣速具以聞,當議一切蠲罷。
- 一、應逃田見今地隣及地分掌管人等,攤認租税,許令陳狀,特與放免。其田依條召人承佃,候逃户人歸業日給還。
- 一、昨縁軍興,官司於民間勸借財物,及靖康元年後,來人户於所屬州縣獻助錢物,依靖康元年六月二日指揮,給降空名告勅,計價書填給還。比縁監州州縣申明,將未降上件指揮已前献助之物,不理數,今仰逐州長吏,限十日,將已降空名告勅,通計前後實納之數,計價盡數書填給還訖,以聞,如人數所納前數未及,願帖納書值者,聴,即不得抑勒,如違,許越訴,當議重行黜責。
- 一、應今來因金人所至州縣刼掠逃避人户,仰監司守令多方招誘歸業,内闕食不能自存之人,依災傷七分法賑給,與免今年夏税。雖即歸業而無力耕種者,仰提舉常平司更切審量,據等,特行借貸錢糧,收買牛具之類,候將來收成之日,分三等,逐科帶納。人户置買耕牛,權免錢糧一年。其縁金人兵馬蹂踐田土鄉村,依此施行。
- 一、昨經大元帥府駐劄及一月以上去處,應辦軍馬,極爲勞費,今來夏税,特予除放。
- 一、應天府,興王之地,理宜優異,今年夏税,並與放免。
- 一、省舉人、特奏名,并就殿試。及再就殿試人,並與同進士出身。免解人,與免省試。靖康元年得解及州學職事人,並免將來文解一次。
- 一、應天府差人防秋,至今春未能放散,顯妨農務。應將來差科保甲,除逃亡人外,特與免一科,支移折變。
- 一、諸路義倉,在法合同正税,爲一鈔輸納。訪聞提舉司以轉運司侵用,有令人户不得隨税帶納去處,顯屬違法,仰命遵依成法,改正施行。
- 一、應人户典賣田宅,因官司不爲减落第等,見依舊供應科配差使,限赦書到一月內,許自陳,驗實,特與减免。
- 一、應今日以前典賣田宅馬牛之類,違限印契,合納倍税者,限百日,許陳,特與蠲免。事發在限内者,亦准此。
- 一、應崇寧以來,増置税務,其歲入課利,除給官吏等支費外,所收錢物不多去處,仰轉運司體度,並行廢罷。
- 一、應崇寧以來,因買撲坊場河渡,及折欠官物沒納田産未有承買者,與减見買價三分,聴欠户與收贖,限滿不贖,即依所减價,出榜别召人承買,仍作三年六料輸納。
- 一、訪聞自來赦書所放逋欠,轉運司及州縣廹於調度,依舊催納,至民間有「黄紙放,白紙催」之語,甚失朝廷寛恤愛民之意。今來大恩與常赦不同,兼務節用,可以裕民,如監司州縣輒敢故違,巧作名目,依舊科,抑被科人户越訴,其官吏當重行貶竄。
- 一、應近年以來州縣,縁應奉之費,用度窘廹,至有前期括借民間二税、免役、坊塲、課利等錢,顯是違法。自今湏管依條限催納,不得預借。
- 一、祖宗以來,天下上供,委有常數,自熙寧後,因臣僚奏請,嵗有増加,不勝其弊,仰諸路轉運司取索轄下應于見今上供物數,開具祖宗舊制,及熙寧以後増添數目聞奏,當議並行裁損,以紓民力。自崇寧以來,州縣倉庫受納税賦,務加槩量,以圖出剩,東南六路爲甚,以故民力困乏,其弊本於補發綱運,斛㪷額外増數,可除嵗額,上供數外,其每年任其起補發額斛,並權住罷。
- 一、諸路常貢之内,有時新菓味之類,所在因縁貢奉外,取索多歸空庫,更有饋送,騷擾爲甚,仰禮部勘㑹,除縁天地、宗廟、陵寝供獻所湏外,餘並罷貢。
- 一、自崇寧以來,州縣困乏,抛買上供綱運,取辦民力,或以和雇爲名,科差鄉夫般擔挽運,極為騷擾。自今後,並不得以和雇爲名,科借鄉户,以代兵役。州縣故違,或監司强抑州縣應副者,並許人户越訴,當議重行竄黜。
- 一、應監司州縣,違法賦歛,涉於掊尅,或科配代買物色,實有擾害,及應干民間疾苦事件,並許中外臣庶詳具利害,經所屬官司陳述繳奏,或詣闕投進,當議考察,改正施行,雖語言詆訐,亦不加罪。
- 一、應州縣官,昨縁京城圍閉,赴任愆期,多致員缺,應已差下官除程,限一月到任,限滿不到,令本路監司郡守,各選有才幹人權行,具名奏差一次,已奏差者,他司不許衝替。及昨縁防秋所辟官屬,先次赴任,因郵置梗澁,未受告身人,並以掌管職事日,與理爲到任月日。
- 一、應州郡金人曽到城下,保守無虞者,令所屬等開具元守禦及出戰官兵等,保明,申尚書省,取㫖推恩。内應天府係祖宗開基之地,有三聖御容、两院宗室,控扼東南,爲襟㗋衝要之處,與其餘州軍,事體不同,所有原守禦戰官兵等,特先次與轉一官資,選人比類施行,仍令元統帥及應天府長官開具保明,申尚書省,給降付身。
- 一、應吏部宗室注授恩例,自有定法,昨縁言官論列,遂同庶姓,甚失惇叙之意,可依舊法。
- 一、應宗室犯罪,見鎻閉監管、拘管人,該遇今來恩宥,並放,逐便。宗子婦人,見入道爲尼,願還俗,聴。元有官封者,依舊。
- 一、應宗室昨來預貢及得解之人,並與推恩。
- 一、應宗室無官人,依政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册皇太子赦,與量試推恩。
- 一、應外官宗室未有差遣,及已授三路差遣,願别授者,並令吏部不依名次,先次注闕近便差遣。
- 一、應諸宮院屋宇,近因拆毁,致使宗室至無處居止,並許量口數多寡,指占空閒官屋及寺院居住。
- 一、應宗室因金人取過軍前,本房老㓜無人養贍,或因逃避,散居州縣,以至失所,在京委開封府,在外委守臣,速行措置,月給錢米,無令失所,不管漏落,别聽候朝廷指揮。
- 一、應宗室年㓜未合出官,與依見今官序支破請給。
- 一、應官員并忠義之士,在外非曽奉朝廷及大帥府指揮,激於忠憤,自募勤王人兵,未有統屬,今來國事稍定,仰各將見管人兵交付所至州縣主兵官訖,出公據,量帶人從,前來行在,特與推恩。
- 一、應官員因疾病陳乞致仕,今已安痊,不以年限滿,許召保官員原委保自陳,特令再任。
- 一、應命官尋醫侍養,許並召保注授。
- 一、應恩澤補受文學,並許依法,召保注授入官。
- 一、應合特奏,並與免試,内曽經六舉以上,到省人,與登仕郎,五舉,補京助教,四舉,上州文學,兩舉,諸州助教。人願赴將來特奏名殿試者,亦聽,雖試在下等,不應出官人,亦取㫖陞推恩。
- 一、新春合赴省試人,昨縁道路艱阻,復歸本貫,及在京人,即未有取應之期,令禮部檢㑹故例,取㫖施行。
- 一、應去年錫慶院試中武士未經推恩人,仰本部,限一月,開具等第姓名,申尚書。
- 一、應寺院宮觀有隔下撥放,並許於所屬自陳,保明,申禮部,限三日給降。其今嵗乾龍節,合撥放去處,雖不曽投進功徳疏,特與依例撥放。試經者,與額外添數一次,合就試一百人,以添一名,一百人以上者,兩名,三百人以上,三名。
- 一、應暴露遺骸,無人識認者,許在寺院埋瘞,毎及一百人,令所屬勘驗,申禮部,給度牒一道。
- 一、應自今官員犯罪,若依贓私,自合斷定,更取特㫖斷,如係公罪,止令刑部、大理寺斷定刑名施行,更不取特㫖。
- 一、應命官流配、編管、覊管人,永不移放,逐便除名。追降官資及勒停、責授散官安置、或終身不齒,放歸田里人等,及永不收叙人,並與叙元官。落職人,與復舊職。折資及降等差遣人,與復本等差遣。合檢舉者,刑部限三日檢舉。其蔡京、童貫、王黼、朱勔、李邦彦、孟昌齡、梁師成、譚稹,及其子孫,皆誤國害民之人,更不收叙。
- 一、應吳儲、吳侔、王宷、劉昺等親屬,前來禁錮約束指揮,條具以聞,停降諸色人等,未經叙用,及永不收叙人,並特與叙原職名,已遷補者,額外收補。
- 一、應編管移鄉人并永不移放者,並放逐便。沙門島罪人,不以年歲逺近,並移至鄉五百里州軍。
- 一、應命官、公人、軍人犯罪除名,有特㫖除名停替覊管,大理寺合斷刑名外,一時特㫖除名停替覊配安置之類,本不合坐罪者,並與除落,理元斷月日。
- 一、應特㫖還俗僧道,許自陳,特與依舊爲僧道,令本州出給公據。
- 一、應禁軍犯偷盜,情重依條並行隔下,不得遷補轉,若經斷及五年,不曽再犯,候轉日,委所屬勘㑹詣實,特與轉行。
- 一、應急脚馬遞舖兵,因金人所至逃避,散在諸處送遞角,可專委本路提刑司,疾速措置招刺,依舊擺舖,仍依時支給請受。
- 一、應縁軍興,收置物色未曽支還價錢者,並限十日支還。
- 一、京城圍閉日久,商旅不行,今道路方通,理當優異,其商賈欲般販物貨上京者,並經州縣自陳,出給公據,特與免沿路税錢。
- 一、應中外有文武才畧,藝出倫,或淹布衣,或沉下僚,内自禁從,外至監司郡守,廣行搜訪,各舉所知一名。如舉得其人,並行旌擢,限十日内薦舉,仍與以所舉人移文州縣,以禮津遣,赴行在。
- 一、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所宜旌表,以厚人倫,事節顯著者,仰長吏明白來上。
- 一、應祖宗以來,赦内常税寛恤事件,及名山大川、歴代帝王,祭祀封爵等,並檢㑹施行。
- 嗚呼!聖人何以加孝?朕毎惟問寝之思,天子必有所先,朕欲救在原之急,嗟我文武之列,若時忠義之家,不食而哭秦廷,士當勇於報國,左袒而爲劉氏,人咸樂於愛君,其一徳而一心,竚立功而立徳,共徯兩宮之復,終圖萬世之安。副我憂勤,躋時康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