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國民政府編組第一集團軍電
外观
上國民政府編組第一集團軍電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17年(1928年)2月13日于徐州 |
——中華民國十七年二月十三日於徐州——
中正以北伐亟待完成,于本月九日,出巡前線,次日抵徐州總營,連日召集將士訓話,既以本黨與政府渴望戡亂救民之德意,均能惕勵振奮。惟查第一路總指揮部所轄部隊有十餘軍之多,作戰正面線達數百里之遙,亟應改定編制,以收指揮敏捷之效,並據第一路總指揮何應欽電陳,意見相同,因于本日下令,第一軍、第九軍、第十軍,編為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一縱隊,第十五軍、第二十六軍、第三十七軍,編為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二縱隊,第二十七軍、第三十三軍、第四十軍,編為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三縱隊,任劉峙為第一縱隊總指揮兼第一軍軍長,陳調元為第二縱隊總指揮兼第三十七軍軍長,賀耀組為第三縱隊總指揮兼第四十軍軍長,而第一集團軍總司令,由本總司令兼任之,調第一路總指揮何應欽為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參謀長,其餘第一路總指揮部所屬各師,各獨立師,及直轄部隊,統歸國民革命軍總司令統轄,又調第一路總指揮部參謀長王繩祖,為第一集團軍總司令部參謀長,第一路總指揮部參謀處長林柏森,為第一集團軍總司令部參謀處長,其餘,凡第一路總指揮部人員,編入第一集團軍總司令部者,概照原職任用,除分令並飭劉陳賀三總指揮即日就職外,謹此電呈,並祈鑒核。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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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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