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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国民政府编组第一集团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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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国民政府编组第一集团军电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17年(1928年)2月13日于徐州

——中华民国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于徐州——

中正以北伐亟待完成,于本月九日,出巡前线,次日抵徐州总营,连日召集将士训话,既以本党与政府渴望戡乱救民之德意,均能惕励振奋。惟查第一路总指挥部所辖部队有十馀军之多,作战正面线达数百里之遥,亟应改定编制,以收指挥敏捷之效,并据第一路总指挥何应钦电陈,意见相同,因于本日下令,第一军、第九军、第十军,编为国民革命军第一集团军第一纵队,第十五军、第二十六军、第三十七军,编为国民革命军第一集团军第二纵队,第二十七军、第三十三军、第四十军,编为国民革命军第一集团军第三纵队,任刘峙为第一纵队总指挥兼第一军军长,陈调元为第二纵队总指挥兼第三十七军军长,贺耀组为第三纵队总指挥兼第四十军军长,而第一集团军总司令,由本总司令兼任之,调第一路总指挥何应钦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参谋长,其馀第一路总指挥部所属各师,各独立师,及直辖部队,统归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统辖,又调第一路总指挥部参谋长王绳祖,为第一集团军总司令部参谋长,第一路总指挥部参谋处长林柏森,为第一集团军总司令部参谋处长,其馀,凡第一路总指挥部人员,编入第一集团军总司令部者,概照原职任用,除分令并饬刘陈贺三总指挥即日就职外,谨此电呈,并祈鉴核。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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