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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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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
中发〔1986〕4号
1986年1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执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积极进行干部制度的改革,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推进了干部新老交替与合作,加强了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从组织上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表现是:有些领导干部,不遵守党的原则,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他们有的凭个人好恶、恩怨取人,或以对自己有利无利为尺度用人,或从封建的宗族观念和宗派观念出发选人;有的通过各种手段,为提拔任用子女、亲友“走后门”;有的拿职位送人情,搞交易;有的不顾政策规定,为本系统、本单位干部争级别待遇,给所属单位升格;有的做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放弃职守,不讲原则,甚至以权谋私。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影响很坏,危害干部队伍建设,腐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威望,必须坚决纠正和防止。为此,中央特作如下通知:

一、领导干部必须在用人方面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领导干部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做到公道正派,光明正大。各级领导干部都有按正常程序向党推荐人才的义务和责任,绝没有违反政策和制度安插亲朋好友的权力。无视党的原则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人,不能做领导工作。

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确属德才兼备,符合选拔标准的,应同选拔任用其他干部一样,由群众或组织推荐,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领导干部本人不得指使或暗示组织人事部门对他们提拔任用,也不能通过身边工作人员、老同事、家庭其他成员为他们的提拔任用拉关系、“走后门”,更不允许纵容、支持他们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去伸手要“官”。党委讨论干部提拔任用,涉及领导成员的亲属、子女时,本人应当回避。

已经退出领导班子的老同志,在人事安排上如有建议,可按正常渠道提出,但不要干预新班子的正常工作。已调离的领导干部,不准再插手原地区、原单位的人事问题。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应从原地区、原单位带干部,或者指名调干部到自己身边工作。如确有必要调动个别干部,应事先提出申请,报上级党委审批。擅自调人的,组织人事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

选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程序是: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选拔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然后提请党委讨论审批。不符合上述程序的,不予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起用干部,应向上级陈明理由,经过批准,可以先行代职或者任命,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正在进行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企业、事业单位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参照上述精神和改革的要求,由省(部)级主管部门拟定必要的工作程序,经党委(党组)批准后实行。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

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先在本人所在单位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推荐,或者由上级派人下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荐人选,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放手让群众提名;群众推荐,一般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上级党组织应着重从政策上、方法上给予指导。在正常情况下,要充分尊重多数群众的意见,得不到所在单位或地区多数人拥护的,一般不宜列为提拔对象。实行群众推荐,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严禁利用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拉选票,搞非组织活动。

四、决定提拔干部前,必须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德才条件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干部要历史地全面地了解德、能、勤、绩。要了解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着重考察近几年的工作实绩。考察工作实绩,要从干部的不同岗位、不同工作的实际出发,不能简单地用一个尺度去衡量。注意发现和起用能够创造性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效地开创工作局面,扎扎实实为人民办事的干部,不能任用好说空话、不干实事、爱做表面文章和弄虚作假的人。考察干部要实行责任制。负责考察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带框框,不受干扰。考察结束,要写出符合实际的考察材料,署名上报。

五、选拔干部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

各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的任职,应按党章规定由同级党委全体委员会民主选举,报上级党委审批。特殊情况,可以按照考察、审批程序,报上级党委任命或代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还要严格履行有关的法律程序。

党委讨论干部任用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应事先准备好材料,发给党委成员。材料包括:任职呈报表,考察材料,民意材料和呈报单位党委讨论时持赞成、反对或保留意见的情况材料。党委讨论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决议才能有效。主持会议的同志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每个成员都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在干部问题上,不准个人说了算。党委成员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在讨论中,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作出任命决定。

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违反这一纪律,必须严肃处理。

六、提拔干部应从经过实践锻炼的同志中择优任用

凡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在下一级领导岗位上经过一段实践锻炼,取得领导经验,并有显著成绩。干部一般要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必须是特别优秀、工作又特别需要的。大学毕业生,应让他们先在基层锻炼,确实优秀的再提拔任用。

对伸手要“官”的,坚决不给,还要批评。对替他们说情的人和无原则迁就的领导者,也要批评。

对已经提拔但实践证明确不胜任的干部,应及时调整。

要把干部交流作为选拔、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在交流中需要提拔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先派人到其所在单位或地区进行考察,然后按规定程序,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原单位不同意提拔的,必须在新单位经过一段实践考验,证明本人确属优秀,再予提拔。

为了更严格地要求领导干部,加强组织监督,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顾委、中央纪委和全国政协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的子女,凡需越级提拔到县级以上(含县级)领导岗位(包括从下级副职直接提任上一级副职,从下级正职,直接提任上一级正职)的,一律报中央组织部考察,中央书记处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省(部)级正职领导干部的子女,如需越级提拔,一律报中央组织部审核,副职领导干部的子女越级提拔,一律报其子女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省(部)级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七、严格禁止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和增加领导干部职数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禁止擅自增加机构、扩大编制的通知精神,进行一次检查、清理。该撤销的机构坚决撤销。不该升格的恢复原级别。未按规定审批手续批准,自行增加的领导干部职数,一律无效。今后凡要求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都必须按照业务归口,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经编制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由上级党委或政府审批。任何领导干部个人都无权批准增设机构,提高机构级别,增加领导干部职数。

八、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各级党委讨论选拔任用干部,要充分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和纪律,敢于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一切违反党的原则、破坏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在提拔任用干部时放弃原则,讨好领导,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人,该批评的批评,该调离的调离,该撤换的撤换。为便于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正副部长,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干部、人事司(局)正副司(局)长的任免,要征得中央组织部的同意。

各级党委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讨论,在各级领导干部中,经常进行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的教育。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同时,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果断地处理。

人民解放军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中央军委参照本通知精神作出规定。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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