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嚴格按照黨的原則選拔任用幹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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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嚴格按照黨的原則選拔任用幹部的通知
中發〔1986〕4號
1986年1月28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各級黨組織認真執行幹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積極進行幹部制度的改革,選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中青年幹部,推進了幹部新老交替與合作,加強了幹部隊伍和領導班子建設,從組織上保證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各項改革的順利進行。但是,當前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突出的表現是:有些領導幹部,不遵守黨的原則,違反組織人事紀律。他們有的憑個人好惡、恩怨取人,或以對自己有利無利為尺度用人,或從封建的宗族觀念和宗派觀念出發選人;有的通過各種手段,為提拔任用子女、親友「走後門」;有的拿職位送人情,搞交易;有的不顧政策規定,為本系統、本單位幹部爭級別待遇,給所屬單位升格;有的做組織人事工作的同志放棄職守,不講原則,甚至以權謀私。這些現象,雖然發生在少數人身上,但影響很壞,危害幹部隊伍建設,腐蝕黨的肌體,損害黨的威望,必須堅決糾正和防止。為此,中央特作如下通知:

一、領導幹部必須在用人方面模範地遵守黨的原則,維護組織人事工作紀律

領導幹部用人,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做到公道正派,光明正大。各級領導幹部都有按正常程序向黨推薦人才的義務和責任,絕沒有違反政策和制度安插親朋好友的權力。無視黨的原則和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的人,不能做領導工作。

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和其他親屬,確屬德才兼備,符合選拔標準的,應同選拔任用其他幹部一樣,由群眾或組織推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領導幹部本人不得指使或暗示組織人事部門對他們提拔任用,也不能通過身邊工作人員、老同事、家庭其他成員為他們的提拔任用拉關係、「走後門」,更不允許縱容、支持他們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響去伸手要「官」。黨委討論幹部提拔任用,涉及領導成員的親屬、子女時,本人應當迴避。

已經退出領導班子的老同志,在人事安排上如有建議,可按正常渠道提出,但不要干預新班子的正常工作。已調離的領導幹部,不准再插手原地區、原單位的人事問題。

領導幹部工作調動,不應從原地區、原單位帶幹部,或者指名調幹部到自己身邊工作。如確有必要調動個別幹部,應事先提出申請,報上級黨委審批。擅自調人的,組織人事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二、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事

選拔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的程序是:民主推薦,廣泛聽取意見,提出選拔對象;組織人事部門考察,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後按幹部管理權限上報;上級組織部門進一步考察,然後提請黨委討論審批。不符合上述程序的,不予審批。如遇特殊情況急需起用幹部,應向上級陳明理由,經過批准,可以先行代職或者任命,然後按規定程序辦理。

正在進行領導體制改革試點的企業、事業單位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參照上述精神和改革的要求,由省(部)級主管部門擬定必要的工作程序,經黨委(黨組)批准後實行。

三、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充分走群眾路線

選拔任用各級領導幹部,都應先在本人所在單位幹部和群眾中進行民意測驗或民主推薦,或者由上級派人下去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推薦人選,應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放手讓群眾提名;群眾推薦,一般宜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上級黨組織應着重從政策上、方法上給予指導。在正常情況下,要充分尊重多數群眾的意見,得不到所在單位或地區多數人擁護的,一般不宜列為提拔對象。實行群眾推薦,也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嚴禁利用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拉選票,搞非組織活動。

四、決定提拔幹部前,必須按擬任職務所要求的德才條件進行嚴格考察

考察幹部要歷史地全面地了解德、能、勤、績。要了解幹部在「文化大革命」中以及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表現,着重考察近幾年的工作實績。考察工作實績,要從幹部的不同崗位、不同工作的實際出發,不能簡單地用一個尺度去衡量。注意發現和起用能夠創造性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有效地開創工作局面,扎紮實實為人民辦事的幹部,不能任用好說空話、不干實事、愛做表面文章和弄虛作假的人。考察幹部要實行責任制。負責考察的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不帶框框,不受干擾。考察結束,要寫出符合實際的考察材料,署名上報。

五、選拔幹部必須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准個人說了算

各級黨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的任職,應按黨章規定由同級黨委全體委員會民主選舉,報上級黨委審批。特殊情況,可以按照考察、審批程序,報上級黨委任命或代職。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的任免,還要嚴格履行有關的法律程序。

黨委討論幹部任用問題,組織人事部門應事先準備好材料,發給黨委成員。材料包括:任職呈報表,考察材料,民意材料和呈報單位黨委討論時持贊成、反對或保留意見的情況材料。黨委討論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決議才能有效。主持會議的同志必須充分發揚民主,每個成員都要認真負責地發表意見,最後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在幹部問題上,不准個人說了算。黨委成員個人對集體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無權修改或否決。在討論中,如果原擬人選被否定,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不能由個別成員臨時動議,倉促作出任命決定。

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人事任免的情況,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外傳。違反這一紀律,必須嚴肅處理。

六、提拔幹部應從經過實踐鍛煉的同志中擇優任用

凡提任上一級領導職務的幹部,都應在下一級領導崗位上經過一段實踐鍛煉,取得領導經驗,並有顯著成績。幹部一般要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必須是特別優秀、工作又特別需要的。大學畢業生,應讓他們先在基層鍛煉,確實優秀的再提拔任用。

對伸手要「官」的,堅決不給,還要批評。對替他們說情的人和無原則遷就的領導者,也要批評。

對已經提拔但實踐證明確不勝任的幹部,應及時調整。

要把幹部交流作為選拔、培養幹部的重要途徑。在交流中需要提拔的幹部,組織人事部門應先派人到其所在單位或地區進行考察,然後按規定程序,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原單位不同意提拔的,必須在新單位經過一段實踐考驗,證明本人確屬優秀,再予提拔。

為了更嚴格地要求領導幹部,加強組織監督,在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顧委、中央紀委和全國政協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幹部的子女,凡需越級提拔到縣級以上(含縣級)領導崗位(包括從下級副職直接提任上一級副職,從下級正職,直接提任上一級正職)的,一律報中央組織部考察,中央書記處審核同意後,按幹部管理權限任命。省(部)級正職領導幹部的子女,如需越級提拔,一律報中央組織部審核,副職領導幹部的子女越級提拔,一律報其子女所在地區或部門的省(部)級黨委(黨組)審核同意後,按幹部管理權限任命。

七、嚴格禁止擅自增設機構、提高機構規格和增加領導幹部職數

各地、各部門要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禁止擅自增加機構、擴大編制的通知精神,進行一次檢查、清理。該撤銷的機構堅決撤銷。不該升格的恢復原級別。未按規定審批手續批准,自行增加的領導幹部職數,一律無效。今後凡要求增設機構,提高機構規格,都必須按照業務歸口,由主管部門寫出專題報告,報經編制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由上級黨委或政府審批。任何領導幹部個人都無權批准增設機構,提高機構級別,增加領導幹部職數。

八、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

各級黨委討論選拔任用幹部,要充分聽取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組織人事部門的幹部必須模範地遵守黨的原則和紀律,敢於如實反映情況,敢于堅持原則,敢於抵制一切違反黨的原則、破壞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在提拔任用幹部時放棄原則,討好領導,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人,該批評的批評,該調離的調離,該撤換的撤換。為便於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工作,加強指導、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正副部長,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的幹部、人事司(局)正副司(局)長的任免,要徵得中央組織部的同意。

各級黨委接到本通知後,要認真組織討論,在各級領導幹部中,經常進行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的教育。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提出貫徹落實措施。同時,要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果斷地處理。

人民解放軍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由中央軍委參照本通知精神作出規定。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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