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边境地区文化大革命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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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边境地区文化大革命有关问题的决定
中发〔66〕461号
1966年9月7日

兹将中央一九六六年九月四日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电转发你们。这个电报所决定的办法,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省、自治区的边境地区,如东北三省靠苏联、朝鲜的黑河、富锦、虎林、鸡西、绥芬河、图们、延吉、辑安、临江、丹东等城镇和边防要点;内蒙古靠苏联、蒙古的满洲里、海拉尔、二连等城镇和边防要点;广东的海南岛、深圳、拱北、沙头角等城镇和边防要点;广西的凭祥、东兴、宁明、龙州、水口、靖西等城镇和边防要点;云南的允景洪、潞西、腾冲、西盟、河口、金平、孟腊等城镇和边防要点;福建的厦门;西藏的阿里、错那、亚东、聂拉木、吉隆、普兰等城镇和边防要点。望各有关省、区严格掌握,并向革命工农群众、革命学生、革命知识分子和革命干部多做口头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并告西北局:

为了保障边境安全,不使苏修有机可乘,中央决定伊黎、塔城、阿尔泰等边境地区的文化大革命,在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可以运用“四大”进行鸣放,揭露问题。解决问题由区党委负责通过自上而下调整领导,以满足群众要求,不采取群众直接“罢官”的办法。特别要劝阻外地学生,不要进入这些地区进行串联。已去的外地学生,应经过说服,动员他们离开。此事望你们严格掌握。

中共中央

一九六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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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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