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边境地区文化大革命有关问题的决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共中央关于边境地区文化大革命有关问题的决定
中发〔66〕461号
1966年9月7日

兹将中央一九六六年九月四日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电转发你们。这个电报所决定的办法,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省、自治区的边境地区,如东北三省靠苏联、朝鲜的黑河、富锦、虎林、鸡西、绥芬河、图们、延吉、辑安、临江、丹东等城镇和边防要点;内蒙古靠苏联、蒙古的满洲里、海拉尔、二连等城镇和边防要点;广东的海南岛、深圳、拱北、沙头角等城镇和边防要点;广西的凭祥、东兴、宁明、龙州、水口、靖西等城镇和边防要点;云南的允景洪、潞西、腾冲、西盟、河口、金平、孟腊等城镇和边防要点;福建的厦门;西藏的阿里、错那、亚东、聂拉木、吉隆、普兰等城镇和边防要点。望各有关省、区严格掌握,并向革命工农群众、革命学生、革命知识分子和革命干部多做口头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并告西北局:

为了保障边境安全,不使苏修有机可乘,中央决定伊黎、塔城、阿尔泰等边境地区的文化大革命,在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可以运用“四大”进行鸣放,揭露问题。解决问题由区党委负责通过自上而下调整领导,以满足群众要求,不采取群众直接“罢官”的办法。特别要劝阻外地学生,不要进入这些地区进行串联。已去的外地学生,应经过说服,动员他们离开。此事望你们严格掌握。

中共中央

一九六六年九月四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