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邊境地區文化大革命有關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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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邊境地區文化大革命有關問題的決定
中發〔66〕461號
1966年9月7日

茲將中央一九六六年九月四日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電轉發你們。這個電報所決定的辦法,同樣適用於其他各省、自治區的邊境地區,如東北三省靠蘇聯、朝鮮的黑河、富錦、虎林、雞西、綏芬河、圖們、延吉、輯安、臨江、丹東等城鎮和邊防要點;內蒙古靠蘇聯、蒙古的滿洲里、海拉爾、二連等城鎮和邊防要點;廣東的海南島、深圳、拱北、沙頭角等城鎮和邊防要點;廣西的憑祥、東興、寧明、龍州、水口、靖西等城鎮和邊防要點;雲南的允景洪、潞西、騰衝、西盟、河口、金平、孟臘等城鎮和邊防要點;福建的廈門;西藏的阿里、錯那、亞東、聶拉木、吉隆、普蘭等城鎮和邊防要點。望各有關省、區嚴格掌握,並向革命工農群眾、革命學生、革命知識分子和革命幹部多做口頭解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並告西北局:

為了保障邊境安全,不使蘇修有機可乘,中央決定伊黎、塔城、阿爾泰等邊境地區的文化大革命,在學校、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可以運用「四大」進行鳴放,揭露問題。解決問題由區黨委負責通過自上而下調整領導,以滿足群眾要求,不採取群眾直接「罷官」的辦法。特別要勸阻外地學生,不要進入這些地區進行串聯。已去的外地學生,應經過說服,動員他們離開。此事望你們嚴格掌握。

中共中央

一九六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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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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