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邊境地區文化大革命有關問題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邊境地區文化大革命有關問題的決定 中發〔66〕461號 1966年9月7日 |
茲將中央一九六六年九月四日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電轉發你們。這個電報所決定的辦法,同樣適用於其他各省、自治區的邊境地區,如東北三省靠蘇聯、朝鮮的黑河、富錦、虎林、雞西、綏芬河、圖們、延吉、輯安、臨江、丹東等城鎮和邊防要點;內蒙古靠蘇聯、蒙古的滿洲里、海拉爾、二連等城鎮和邊防要點;廣東的海南島、深圳、拱北、沙頭角等城鎮和邊防要點;廣西的憑祥、東興、寧明、龍州、水口、靖西等城鎮和邊防要點;雲南的允景洪、潞西、騰衝、西盟、河口、金平、孟臘等城鎮和邊防要點;福建的廈門;西藏的阿里、錯那、亞東、聶拉木、吉隆、普蘭等城鎮和邊防要點。望各有關省、區嚴格掌握,並向革命工農群眾、革命學生、革命知識分子和革命幹部多做口頭解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並告西北局:
為了保障邊境安全,不使蘇修有機可乘,中央決定伊黎、塔城、阿爾泰等邊境地區的文化大革命,在學校、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可以運用「四大」進行鳴放,揭露問題。解決問題由區黨委負責通過自上而下調整領導,以滿足群眾要求,不採取群眾直接「罷官」的辦法。特別要勸阻外地學生,不要進入這些地區進行串聯。已去的外地學生,應經過說服,動員他們離開。此事望你們嚴格掌握。
中共中央
一九六六年九月四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講話和其它文件是否屬於以上範圍,在中文維基文庫社群中存在爭議。在有進一步共識之前,本模板的使用僅限於以上所列之文件。對於已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定保護期的其他中國共產黨文件,應使用版權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