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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工作小组关于罗瑞卿错误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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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瑞卿错误问题的报告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工作小组关于罗瑞卿错误问题的报告
中共中央
1966年5月16日
中共中央关于为罗瑞卿同志平反的通知
中发 [66] 268号

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现将中央工作小组四月十三日关于罗瑞卿错误问题的报告转交给你们,中央同意这个报告。

中央认为,罗瑞卿的错误是用资产阶级军事路线反对无产阶级军事路线的错误,是用修正主义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错误,是反对党中央、反对毛主席、反对林彪同志的错误,是资产阶级个人野心家篡军反党的错误。

中央认为,这个小组会议开得很好。贯彻执行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摆事实,讲道理,对罗瑞卿进行了耐心的教育和严肃的批判。罗瑞卿不但不认真检查自己的错误,反而于三月十八日跳楼自杀(受伤),走上绝于党、自绝于人民的道路。

鉴于罗瑞卿错误极为严重,中央决定停止罗瑞卿的党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职务,以后再提请中央全会决定。

为了教育干部,吸取教训,并肃清罗瑞卿错误影响,中央决定将中央工作小组的报告和中央批语发到县委和团级党委,这个报告所附的叶剑英、谢富治、肖华、杨成武等同志的四个主要发言,罗瑞卿三月十二日的检查以及叶剑英、肖华、杨成武、刘志坚同志四月二十四日向主席、中央的报告,发给地委和师级党委,口头传达到县、团级党员干部。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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