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轉中央工作小組關於羅瑞卿錯誤問題的報告
← | 關於羅瑞卿錯誤問題的報告 | 中共中央批轉中央工作小組關於羅瑞卿錯誤問題的報告 中共中央 1966年5月16日 |
中共中央關於為羅瑞卿同志平反的通知 |
中發 [66] 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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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各人民團體黨組、黨委,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現將中央工作小組四月十三日關於羅瑞卿錯誤問題的報告轉交給你們,中央同意這個報告。
中央認為,羅瑞卿的錯誤是用資產階級軍事路線反對無產階級軍事路線的錯誤,是用修正主義反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錯誤,是反對黨中央、反對毛主席、反對林彪同志的錯誤,是資產階級個人野心家篡軍反黨的錯誤。
中央認為,這個小組會議開得很好。貫徹執行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擺事實,講道理,對羅瑞卿進行了耐心的教育和嚴肅的批判。羅瑞卿不但不認真檢查自己的錯誤,反而於三月十八日跳樓自殺(受傷),走上絕於黨、自絕於人民的道路。
鑑於羅瑞卿錯誤極為嚴重,中央決定停止羅瑞卿的黨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院副總理職務,以後再提請中央全會決定。
為了教育幹部,吸取教訓,並肅清羅瑞卿錯誤影響,中央決定將中央工作小組的報告和中央批語發到縣委和團級黨委,這個報告所附的葉劍英、謝富治、肖華、楊成武等同志的四個主要發言,羅瑞卿三月十二日的檢查以及葉劍英、肖華、楊成武、劉志堅同志四月二十四日向主席、中央的報告,發給地委和師級黨委,口頭傳達到縣、團級黨員幹部。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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