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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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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中发〔66〕508号
1966年9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原则同意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现在作为试行草案发给你们。请你们一面执行,一面进行仔细调查研究,就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以便补充修改。

这个文件发到县、团级党委和工交、基建、财贸、文教各系统的基层单位,并且向红卫兵和广大群众进行传达,同时,和他们进行商讨,欢迎他们提出新的倡议。目前这些问题不要登报。在传达时,要由负责干部亲自讲解说明,组织群众讨论。

附:

主席、中央:

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横扫“四旧”,解决了一些多年来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革命创举。他们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也提出了许多革命性的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当采纳办理。也有些是目前还不能实行的,需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服。现在把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改换旧商店的招牌,扫除服务行业中陈规陋习的倡议,各地已经在实行,应当继续积极地有领导地实行。

二、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有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

三、大型合作商店有条件有步骤地转为国营商店,有的也可以不转,照旧营业。转为国营的,人员要经过甄别清理,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另作安排。小型的合作商店,不转为国营商店,不要停业。小商小贩,现在还起着社会商品流通的作用,为群众所需要,应当让他们存在。但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不许搞投机倒把。大量的小商小贩应当为国营商店代购代销。商业网、点的设置要便利群众。

四、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合作组织,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种形式,生产比较灵活,品种多样,又便利群众需要,目前一般不要改变。

五、独立劳动者包括个体手工业者,个体服务业和修理业人员,个体三轮车工人,以及家庭服务人员(例如保姆等),应当允许继续存在,以利于安排社会就业和满足社会某些方面的需要,同时,对于这些人,应当积极加强管理,加强教育和改造。凡是有条件组织起来的,应当组织合作小组或吸收他们参加合作社。

六、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继续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利息照付。侨汇存款的优待利率应适当降低。拟于明年一月作出规定。反革命分子的储蓄存款应当没收的,依法处理。

七、公债已经归还了绝大部分。剩下的很小一部分,应当按原定办法还本付息。

八、出口商品,包括工艺美术品,在商标、图案、造型等方面,有明显反动政治内容的,必须立即改变,一般的目前暂不变动;以后要坚决改革,推陈出新,表现我国人民高尚朴素的民族风格,也要适当考虑国外不同市场的需要。仓库里已经生产出来的出口商品,应当继续出口。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应当履行,恪守信用。国外市场需要的出口商品,包括工艺美术品,应当继续生产。

九、国内市场的商品,在商标、图案、造型等方面,应当坚决地有领导地进行改革,改革的步子要快一些。现在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应当继续销售。其中商标图案有浓厚的封建或者资本主义毒素的应当经过改制以后出售。呢绒、绸缎、烟、酒以及劳动人民和舞台、银幕需要的化妆品,还要继续生产和出售。商品的品种不要轻易取消。口红、脂粉、香水这类的高级化妆品,不要在国内销售。

十、城乡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定粮标准,目前不要提高。要继续严格控制吃商品粮的人数,如农村半农半读学校、民办中学、农业中学的学生,自带口粮进入半工半读学校的农村学生、农村医务人员、兽医人员等,不要转为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要严格控制粮食销售,注意节约粮食。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行执行。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

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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