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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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令第268号
1999年6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9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编辑]

第268号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货币制度,提高人民币的防伪性能,现决定:

一、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99年10月1日起陆续发行第五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5角和1角八种面额。

二、第五套人民币与现行人民币的比率为一比一,即第五套人民币1元和现行人民币1元等值,其余类推。

三、第五套人民币发行后,与现行人民币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货币职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四、第五套人民币各种券别的发行时间,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公告。

五、凡破坏第五套人民币发行或借发行新版货币之机,扰乱金融秩序者,均依法惩处。对上述违法行为,每个公民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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