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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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令第268號
1999年6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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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編輯]

第268號

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貨幣制度,提高人民幣的防偽性能,現決定:

一、責成中國人民銀行自1999年10月1日起陸續發行第五套人民幣。第五套人民幣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5角和1角八種面額。

二、第五套人民幣與現行人民幣的比率為一比一,即第五套人民幣1元和現行人民幣1元等值,其餘類推。

三、第五套人民幣發行後,與現行人民幣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貨幣職能。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種人民幣。

四、第五套人民幣各種券別的發行時間,責成中國人民銀行陸續公告。

五、凡破壞第五套人民幣發行或借發行新版貨幣之機,擾亂金融秩序者,均依法懲處。對上述違法行為,每個公民均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檢舉揭發。


總理 朱鎔基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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