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言人 就越南驱赶华侨回国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言人就越南驱赶华侨回国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78年5月24日

最近一个时期,越南方面无理排斥、迫害旅居越南的华侨,大批驱赶华侨回国,事态发展日趋严重。

五月四日,越南方面负责人员公开发表谈话,歪曲事实,妄图把大批驱赶华侨的责任强加给中国方面,对此,我们不得不讲明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早在一九七七年初,越南方面就为了所谓“净化边境地区”,开始有计划地驱赶很早以前从中国迁居越南的边境地区的边民,随后,逐步发展到大批驱赶旅居越南各地的华侨。中国方面本着维护中越友好、争取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真诚愿望,曾多次劝告越南方面以中越友谊为重,停止这些使大批华侨颠沛流离,伤害两国人民感情的极不友好的做法。遗憾的是,我们的良好愿望不仅没有得到越南方面的响应,相反的,越方驱赶华侨的手段越来越恶毒,被驱赶的人数越来越多,事态日益严重。据边境地区统计,从今年四月到五月中旬的一个半月内就有五万多华侨被驱赶回国,到现在,被驱赶回国的华侨总数已达七万多人,还不包括被迫离越流浪到其他地区的人在内。

被驱赶的华侨,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他们在回国途中受尽各种折磨,有些人被殴打负伤,他们长期劳动所得的财物,大多被无理没收,随身携带的小量生活用品,也在出境前沿途被搜劫掠夺,致使大部分华侨进入中国国境时,除了身上的衣服外,几乎一无所有,不少老人小孩饥病交加,景况十分凄惨。

然而越南负责人员竟完全不顾事实,却反诬说什么“华人当中一些坏分子散布谣言,挑拨越南和中国的关系”,华侨“轻信”了这些谣言,非法越境回国。

事实的真相如何?我边境地方当局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对,证明是越南有关部门和公安人员,奉命在越南人民和华侨中散布了“中国侵略越南”、“中国政府号召华侨回国”等种种谎言,煽动仇视华侨情绪,恫吓和威胁华侨。越南方面还用各种手段限制华侨就业,已有职业的华侨,则遭到无理降职、解职,减少口粮配给,甚至取消户口,停止配给口粮,使广大华侨丧失生计,难以生活下去,处境十分困难。甚至在胡志明市等地,还发生了大批逮捕、打死打伤华侨的严重事件。为了掩饰驱赶华侨真相,推诿责任,越南公安人员竟然强迫华侨填写”自愿回国书”,或者按照其事先准备好的说词,强令华侨复写、复述,由越南公安人员录音、照相、拍摄电影,妄图以此作为华侨“自愿回国力”的“证据”,而后将华侨一批一批运送到边境的指定地点涉水越过界河,赶回中国。大量事实证明,越南当局驱赶大批华侨回国,完全是有领导、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

人们不会忘记,广大旅越华侨,长期以来同越南人民友好相处,积极参加越南的革命和建设。在过去越南反抗殖民统治的长期斗争中,在抗法、抗美救国战争的艰难岁月里,广大华侨与越南人民并肩战斗,不惜流血牺牲。他们为越南人民的解放事业,为解放区以及战后的恢复和建设事业,为增进两国人民的革命友谊做出了积极贡献,同越南人民结下了深厚的情谊。然而,在越南全国解放后,越南当局却以怨报德,采用种种卑劣手段迫害华侨,大批驱赶华侨,极大地伤害了中越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对此我们不能不感到极大的遗憾和愤慨。

对于居住国外华侨的国籍问题,我国一贯政策是赞成和鼓励他们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居住国国籍,同时,我们不同意违背本人意志强迫入籍,这是我国政府早已公开宣布、多年来一贯实行的众所周知的政策。一九五五年中越两党曾商谈过华侨国籍问题,双方都同意遵守根据自愿选择国籍的原则。一九五六年南越吴庭艳反动政权强迫华侨入籍,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发表声明,严重抗议吴庭艳政权强迫华侨改变国籍的卑劣行径,并郑重声明:“南越政府有关改变南越华侨国籍的规定是无理的、片面的”,“凡由这种无理措施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该由南越政府负全部责任。”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越南民主共和国《人民报》全文转载了这个声明,并于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该报发表署名文章“吴庭艳集团是越南人和华侨的共同敌人”,表示支持我国这一正义立场。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阵线发表的《致南方华侨兄弟姐妹书》中提出“华侨有选择国籍的自由权利”。但是,近年来,越南方面却出尔反尔地背弃华侨自愿选择国籍的原则,采取了一系列歧视、排斥、迫害华侨的手段,强迫华侨加入越南国籍,否则收缴工作证、削减口粮和副食品配给、征收高额税款、以至迫使出境。越南方面这种违背双方协议,违背一般国际法准则、釆取强制手段迫使华侨入籍的做法,使我们感到非常惊讶和遗憾。

中越两国是山水相连的邻邦,中越两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结成了深厚的友谊。我们坚决反对越南当局对待华侨的横蛮的片面的非法的行为。我们要求越南方面立即停止执行上述排斥、迫害和驱赶华侨的错误政策,不要使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继续受到损害。否则,凡由这种无理措施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该由越南政府负全部责任。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