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發言人 就越南驅趕華僑回國問題向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發言人就越南驅趕華僑回國問題向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78年5月24日

最近一個時期,越南方面無理排斥、迫害旅居越南的華僑,大批驅趕華僑回國,事態發展日趨嚴重。

五月四日,越南方面負責人員公開發表談話,歪曲事實,妄圖把大批驅趕華僑的責任強加給中國方面,對此,我們不得不講明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早在一九七七年初,越南方面就為了所謂「淨化邊境地區」,開始有計劃地驅趕很早以前從中國遷居越南的邊境地區的邊民,隨後,逐步發展到大批驅趕旅居越南各地的華僑。中國方面本着維護中越友好、爭取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的真誠願望,曾多次勸告越南方面以中越友誼為重,停止這些使大批華僑顛沛流離,傷害兩國人民感情的極不友好的做法。遺憾的是,我們的良好願望不僅沒有得到越南方面的響應,相反的,越方驅趕華僑的手段越來越惡毒,被驅趕的人數越來越多,事態日益嚴重。據邊境地區統計,從今年四月到五月中旬的一個半月內就有五萬多華僑被驅趕回國,到現在,被驅趕回國的華僑總數已達七萬多人,還不包括被迫離越流浪到其他地區的人在內。

被驅趕的華僑,絕大多數是勞動人民,他們在回國途中受盡各種折磨,有些人被毆打負傷,他們長期勞動所得的財物,大多被無理沒收,隨身攜帶的小量生活用品,也在出境前沿途被搜劫掠奪,致使大部分華僑進入中國國境時,除了身上的衣服外,幾乎一無所有,不少老人小孩飢病交加,景況十分悽慘。

然而越南負責人員竟完全不顧事實,卻反誣說什麼「華人當中一些壞分子散布謠言,挑撥越南和中國的關係」,華僑「輕信」了這些謠言,非法越境回國。

事實的真相如何?我邊境地方當局進行了詳細的調查核對,證明是越南有關部門和公安人員,奉命在越南人民和華僑中散布了「中國侵略越南」、「中國政府號召華僑回國」等種種謊言,煽動仇視華僑情緒,恫嚇和威脅華僑。越南方面還用各種手段限制華僑就業,已有職業的華僑,則遭到無理降職、解職,減少口糧配給,甚至取消戶口,停止配給口糧,使廣大華僑喪失生計,難以生活下去,處境十分困難。甚至在胡志明市等地,還發生了大批逮捕、打死打傷華僑的嚴重事件。為了掩飾驅趕華僑真相,推諉責任,越南公安人員竟然強迫華僑填寫」自願回國書」,或者按照其事先準備好的說詞,強令華僑複寫、複述,由越南公安人員錄音、照相、拍攝電影,妄圖以此作為華僑「自願回國力」的「證據」,而後將華僑一批一批運送到邊境的指定地點涉水越過界河,趕回中國。大量事實證明,越南當局驅趕大批華僑回國,完全是有領導、有計劃、有目的的行動。

人們不會忘記,廣大旅越華僑,長期以來同越南人民友好相處,積極參加越南的革命和建設。在過去越南反抗殖民統治的長期鬥爭中,在抗法、抗美救國戰爭的艱難歲月里,廣大華僑與越南人民並肩戰鬥,不惜流血犧牲。他們為越南人民的解放事業,為解放區以及戰後的恢復和建設事業,為增進兩國人民的革命友誼做出了積極貢獻,同越南人民結下了深厚的情誼。然而,在越南全國解放後,越南當局卻以怨報德,採用種種卑劣手段迫害華僑,大批驅趕華僑,極大地傷害了中越兩國人民之間的傳統友誼,對此我們不能不感到極大的遺憾和憤慨。

對於居住國外華僑的國籍問題,我國一貫政策是贊成和鼓勵他們根據自願原則選擇居住國國籍,同時,我們不同意違背本人意志強迫入籍,這是我國政府早已公開宣布、多年來一貫實行的眾所周知的政策。一九五五年中越兩黨曾商談過華僑國籍問題,雙方都同意遵守根據自願選擇國籍的原則。一九五六年南越吳庭艷反動政權強迫華僑入籍,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發表聲明,嚴重抗議吳庭艷政權強迫華僑改變國籍的卑劣行徑,並鄭重聲明:「南越政府有關改變南越華僑國籍的規定是無理的、片面的」,「凡由這種無理措施而引起的一切後果,應該由南越政府負全部責任。」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越南民主共和國《人民報》全文轉載了這個聲明,並於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該報發表署名文章「吳庭艷集團是越南人和華僑的共同敵人」,表示支持我國這一正義立場。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陣線發表的《致南方華僑兄弟姐妹書》中提出「華僑有選擇國籍的自由權利」。但是,近年來,越南方面卻出爾反爾地背棄華僑自願選擇國籍的原則,採取了一系列歧視、排斥、迫害華僑的手段,強迫華僑加入越南國籍,否則收繳工作證、削減口糧和副食品配給、徵收高額稅款、以至迫使出境。越南方面這種違背雙方協議,違背一般國際法準則、釆取強制手段迫使華僑入籍的做法,使我們感到非常驚訝和遺憾。

中越兩國是山水相連的鄰邦,中越兩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鬥爭中結成了深厚的友誼。我們堅決反對越南當局對待華僑的橫蠻的片面的非法的行為。我們要求越南方面立即停止執行上述排斥、迫害和驅趕華僑的錯誤政策,不要使兩國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傳統友誼繼續受到損害。否則,凡由這種無理措施而引起的一切後果,應該由越南政府負全部責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